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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重疾险脑中风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高血压”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7次举报

湖北的赵叔,56岁,在武汉一家物流园区开货车。三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缴保费七千元。投保时代理人简单问了几句身体情况,赵叔说自己就是偶尔血压偏高,但没吃过降压药,代理人便没有再追问。

2025年5月,赵叔在卸货时突然右侧肢体无力、言语不清,同事紧急拨打120送医。CT和MRI显示左侧大脑中动脉供血区急性脑梗死,诊断为脑中风后遗症——右侧肢体偏瘫、运动功能严重障碍。

赵叔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险理赔。保险公司调查后出具了拒赔通知:"经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有数次血压偏高的就诊记录,投保时未将该情况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0万元的重疾保险金,落空了。

保险公司:投保前血压偏高记录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

赵叔躺在病床上,右手连筷子都握不住,说话也含混不清。他老婆把他以前的病历翻了又翻——最近的记录是四年前一次感冒时量的血压,收缩压145mmHg,舒张压90mmHg,门诊医生在病历上批注"血压偏高,建议低盐饮食、监测血压"。没有开降压药,没有诊断"高血压病"。

赵叔的老婆找到当初的保险代理人,对方翻出保单说:"赵哥当时是说过偶尔血压高,但他没说是医生诊断的'血压偏高',我们这个健康告知问的是'是否患有高血压',血压偏高和高血压不太一样……不过理赔部门认定是未告知,我也没办法。"赵叔的女儿在外企工作,做事雷厉风行:"145/90就是高血压吗?医生都没确诊、没开药,这也能算'患有高血压'?"她带着全部材料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区分"血压偏高"与"高血压":疾病诊断的确定性要求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快速锁定了三大突破口:第一,单次血压偏高(145/90mmHg)不等于高血压病——依据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高血压的诊断需要在未使用降压药物的情况下,非同日三次以上测量均高于正常值,赵叔仅有一次血压偏高记录,未达到高血压的诊断标准;第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已知的"确诊疾病",而非任何健康指标的波动,赵叔未被诊断为高血压、未服降压药,主观上不认为自己"患有高血压";第三,案涉合同成立已超过三年,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保险公司丧失合同解除权。

律师指导赵叔一家收集了关键证据:四年前就诊的全部病历(仅一次血压偏高记录、未诊断高血压、未开降压药)、投保单原件(健康告知栏由代理人填写)、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中关于诊断标准的内容、2025年脑中风住院病历、保险理赔决定通知书。

法庭交锋中,保险公司坚持血压偏高记录属于异常健康信息,应认定为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律师逐条驳斥:正常高值血压不等于高血压病,医学诊断标准具有法定严肃性,一次异常读数不构成"患有疾病"的告知义务。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代理赵叔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血压偏高记录属于被保险人体检指标异常,投保人应主动告知;如投保时知道该情况,保险公司可能会要求进一步体检或加费承保。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依据高血压诊断标准,赵叔的一次血压偏高读数不符合高血压病诊断,不构成"患有疾病";第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已知的确诊疾病,普通人不具备将"血压偏高"等同于"高血压"的医学认知能力;第三,案涉合同已成立超三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完整证据链证明了非确诊性质、投保流程不规范、合同已逾两年。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叔未达到高血压病的医学诊断标准,不构成对"高血压"的未如实告知;且案涉合同已成立超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归于消灭。202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全额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判决结果:血压偏高不等于高血压,保险公司不能以单次指标拒赔

拿到判决书,赵叔用左手签了名——虽然歪歪扭扭,但他坚持要自己签。"以后再有人说'血压高一点就是高血压',我第一个不答应。"赵叔的老婆替他翻译,夫妻俩难得笑了。

本案的核心突破在于:律师将医学诊断标准引入法律论证,打破了保险公司"指标异常=患有疾病"的粗暴逻辑。一次血压偏高,既不是病,也不是"未告知"。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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