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何姐,36岁,在衡阳一家旅行社做导游。一年前她通过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九百元,保额200万元。
2025年国庆期间,何姐带团在外地出游,下台阶时不慎踩空摔倒,当即感到左小腿剧痛、无法站立。随团游客紧急将她送到距离最近的一家私立骨科医院,急诊拍片显示左胫腓骨双骨折,需要立即手术切开复位内固定。情况紧急,何姐无暇选择医院,当即在该院接受了钢板内固定手术,住院12天,医疗费用共计8万余元。
何姐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收到了拒赔通知书——"您就诊的医院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就诊医院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8万元,每一分都是真金白银。
保险公司:就诊医院非公立医院,不符合合同约定范围
何姐看到拒赔通知时简直无语——当时腿断了、人在地上动不了,谁来问她"帮你叫救护车去公立还是私立"?"我总不能让人抬着我跑几十公里去找公立医院吧,腿都断了啊!"何姐对朋友吐槽。
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申诉,理赔员用标准话术回应:"何女士,合同上明确写了就诊医院范围是'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您当时就诊的医院是私立医院,这个确实不在保障范围。我们理解您当时的情况,但合同条款就是条款。"何姐的丈夫是做工程的,常年在外地跑,对保险条款并不陌生:"紧急情况就近就医,这不是基本常识吗?总不能为了符合保险条款,让病人冒着加重伤情的风险转院吧?"夫妻俩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紧急情况例外规则:就近救治优先于格式条款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指出本案存在清晰的法律依据支持理赔。第一,虽然保险合同约定了"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的限制,但在生命健康面临紧迫威胁或为防止伤情恶化的紧急情况下,该限制应当让位于对生命健康权的优先保护;第二,何姐当时左胫腓骨双骨折,属于需要紧急处理的骨科急症,不立即手术可能导致骨筋膜室综合征等严重后果,不具备转院条件;第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的"不利解释原则",对保险合同中的医院范围限制条款在紧急情况下是否存在例外,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律师指导何姐收集了关键证据:120急救记录(证明伤情紧急)、接诊私立医院的急诊病历和手术记录(注明了"急诊手术,不宜转院")、术后住院记录、主治医生出具的"紧急情况不宜转院"的医学说明、保险合同关于医院范围的条款原文、出院结算费用清单。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何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明确约定了医院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确认知悉,非合同约定医院产生的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公司依约拒赔合法合理。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投保人享有生命健康权,在紧急情况下就近获得医疗救治是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保险合同中的医院范围限制不得与之抵触;第二,何姐左胫腓骨双骨折,如不及时手术可能导致严重后果,转院不符合医学原则;第三,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医院范围限制条款在紧急情况下存在合理例外,该例外应被认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保险人当时处于急需救治的紧急状态,就近就医符合医学常理和生命健康权保护原则,保险公司的医院范围限制在紧急情况下不应机械适用。2026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何姐医疗费用8万元。
判决结果:紧急救治优先,医院范围限制条款被击破
何姐拿到判决书后,走路还有点不利索,但精神头很足。"8万块钱不多不少,但道理讲清楚了——规定是死的,人是活的。"她对泽良律师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引入了"紧急情况例外"这一法理原则,成功说服法院不对医院范围条款做僵化解读。这让保险公司设置的"非公立医院一律不赔"条款不再是一堵密不透风的墙。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