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的黄伯,58岁,在株洲一家化工厂做仓库管理员。四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30万元,年缴保费八千元。投保时代理人问了几句身体状况,黄伯说自己身体挺硬朗,没什么大毛病,代理人便代为勾选了健康告知。
2025年6月,黄伯因食欲减退、体重骤降就医,胃镜检查发现胃角有溃疡性病变,病理诊断为胃腺癌II期。医生建议做根治性胃大部切除术,术后配合化疗。手术及后续治疗费用预估约20余万元。
黄伯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了他五年前一次单位体检的记录——当时胃镜报告显示"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保险公司据此出具拒赔通知:"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慢性胃炎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0万的保额,变成了一纸解除通知。
保险公司:五年前的胃炎是未如实告知的重要事实
黄伯躺在病床上,胃切除术后只能吃流食,体重从140斤掉到了110斤。他拿着拒赔通知反复看了好几遍,就是想不通——五年前体检时,医生明明说"慢性浅表性胃炎,注意饮食就好,不用吃药",他自己压根没当回事,怎么五年后就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黄伯的老伴急得团团转:"五年前的事谁记得清?体检报告几十页,我们又不是医生,哪知道哪项算'重要'哪项不算?"黄伯的儿子从长沙赶回来,在网上搜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案例文章,发现都有类似经历——普通人根本不知道保险公司眼里什么是"重要事实"。"保险公司的标准跟我们老百姓的标准,根本是两回事。"黄伯的儿子找到律师时感慨道。
区分"足以影响承保"与"一般体检异常"的重大性标准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为黄伯分析了案件的核心突破方向:第一,慢性浅表性胃炎伴糜烂是最常见的胃部良性病变,在普通人群中发生率极高,将其认定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的重要事实,过于严苛;第二,投保时保险代理人的询问极为笼统,未逐项询问消化系统病史,黄伯未告知不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第三,案涉合同成立已超过四年,远超二年不可抗辩期间。
律师指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且"足以影响"的标准应当以谨慎保险人通常考量的因素为准——慢性浅表性胃炎不属于保险公司核保时通常会拒保或加费的情形,不应被事后认定为"足以影响承保"。
律师指导黄伯收集了完整证据:五年前体检报告原件、投保单原件(健康告知栏由代理人填写)、2025年胃镜和病理报告、保险理赔决定通知书、消化内科专家关于慢性浅表性胃炎预后的医学意见、投保时间证明(合同成立已超四年)。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黄伯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胃镜报告的慢性糜烂性胃炎属于器质性病变,投保人应当告知;该信息属于"足以影响保险人承保决定"的重要事实,投保人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回应:第一,浅表性胃炎属于全人群高发的良性病变,将其等同于"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不符合保险核保实践;第二,案涉保险代理人投保时未逐项详细询问,黄伯不构成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第三,合同成立已四年,远超《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二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已丧失合同解除权。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胃炎的良性属性、询问义务履行不规范和合同成立时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慢性浅表性胃炎不属于保险核保实践中通常会拒保的疾病,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认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足以影响承保的重要事实",且合同成立已超两年,解除权已消灭。202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30万元。
判决结果:普通胃炎不算"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实,两年不可抗辩再堵拒赔路
拿到判决书,黄伯的老伴用红布仔细包好,说要放在家里最显眼的地方。"以前觉得打官司是天大的事,现在知道了,有理就不怕。"黄伯对泽良律师说。
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律师先明确了"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性标准——不是保险公司说什么算重大就算重大,而是要看行业核保实践。慢性浅表性胃炎这种大多数人都有或曾经有过的常见异常,不能事后用来拒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