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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险胃癌理赔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慢性胃炎”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5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山东的老周,49岁,在潍坊经营一家小餐馆。三年前,他通过线上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八百元,保额200万元。投保时填了线上健康告知,其中有一题问"是否患有消化系统疾病",老周想了想,自己偶尔胃不舒服,但从没住过院、没做过胃镜,便勾选了"否"。

2025年8月,老周因持续上腹隐痛、黑便到医院检查,胃镜和病理结果显示胃窦部腺癌II期。医生制定了手术切除加术后化疗的方案,预估治疗费用35万元左右。

老周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调取了他的既往就诊记录,发现他三年前曾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因"上腹不适"就诊,门诊病历上写着"慢性胃炎待查"。保险公司随即出具了拒赔通知书——"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有慢性胃炎病史,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解除合同,不予赔付。"35万的治疗费用,全部自行承担。

保险公司:慢性胃炎属于未如实告知的消化系统疾病

确诊胃癌的消息已经让老周一家如遭重击,拒赔通知书更是雪上加霜。老周怎么也想不通——三年前那次看病,医生只是问了问症状,开了点胃药,病历上写了个"慢性胃炎待查",连胃镜都没做。"待查"两个字,究竟是确诊还是猜测?

老周的女儿在省城读大学,放假回家看到父亲的样子心疼得不行:"三年前就说肚子胀,医生开点药吃吃就好了,那算什么慢性胃炎?要是所有肚子不舒服都算胃炎,那谁还敢买保险?"她在网上找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的联系方式,把拒赔通知书拍照发过去,问的第一句话是:"病历上的'待查'两个字,能算确诊吗?"

"询问义务边界"+"重大性"双重突破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梳理了本案的三个突破口: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范围为限,而案涉线上投保问卷仅笼统询问"是否患有消化系统疾病",未具体列举"慢性胃炎"——对于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普通投保人而言,偶然的"上腹不适"就医和"慢性胃炎待查"记录,不当然构成"患有消化系统疾病"的认知;第二,"慢性胃炎待查"仅属诊断假设,未经胃镜确诊,不具有法律上的确定性;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归于消灭。

律师指导老周收集了关键证据:三年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门诊病历原件(仅写"慢性胃炎待查",无胃镜报告)、线上投保流程录屏(显示健康告知询问方式笼统)、2025年胃镜和病理报告、住院费用预估单、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投保时间证明(合同已生效超两年)。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2月,泽良律师代理老周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35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慢性胃炎待查"已经表明投保人存在消化系统异常就诊记录,该信息足以影响承保决定,投保人未告知属于重大过失。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慢性胃炎待查"≠"确诊慢性胃炎","待查"二字本身就说明当时不存在确定性诊断,保险公司不能将诊断假设等同于确诊疾病;第二,线上投保的笼统询问无法让不具备医学知识的普通投保人将偶然的"上腹不适"就诊与"消化系统疾病"建立有效认知关联;第三,案涉合同已成立超过两年,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保险公司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完整证据链证明了询问的笼统性、诊断的非确定性、合同已逾两年的不可抗辩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慢性胃炎待查"不构成确定性诊断,投保人不具备将"待查"等同于"患有疾病"的医学认知能力,且合同成立已超两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已消灭。2026年2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周医疗费用35万元。

判决结果:"待查"不等于确诊,两年不可抗辩阻断保险公司拒赔

判决后老周给女儿发了条微信,就三个字:"官司赢了。"女儿立刻回拨过来,电话那头哭了。"35万,够我开好几年的小饭馆了。"老周对泽良律师说,憨憨地笑了笑。

本案的关键在于双线推进:一线攻保险公司的"询问义务"——问得笼统就不能怪投保人答得模糊;另一线守"两年不可抗辩"——时间一到,合同铁板钉钉。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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