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的王姐,42岁,在温州做服装批发。两年前她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二百元,保额200万元。
2025年初,王姐因反复腹痛、腹泻、体重下降就医,经肠镜和病理检查确诊为克罗恩病。主治医生评估病情后,建议使用生物制剂英夫利西单抗控制肠道炎症、延缓疾病进展。英夫利西单抗当时已获批的适应症包括类风湿关节炎、强直性脊柱炎等,但克罗恩病的适应症尚在临床试验阶段,属于超说明书用药。医生告知了风险,王姐签字同意后开始治疗,两个疗程费用约18万元。
王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很快收到了拒赔通知书——"您使用的英夫利西单抗用于克罗恩病治疗,超出了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适应症范围,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18万的生物制剂费用,保险公司一分不赔。
保险公司:适应症不符,超说明书用药不赔
王姐拿着拒赔通知书,心里五味杂陈。克罗恩病是终身性疾病,生物制剂是目前控制病情最有效的手段之一,可18万不是小数目——更何况这还只是开始,后续需要长期维持治疗。
保险公司理赔员在电话里说:"王女士,国家对药品使用有严格规定,超适应症用药不在医保和商业保险的赔付范围。您用的这个药,说明书上确实没写克罗恩病,这个我们没办法。"王姐的丈夫在公司做管理,平时对合同条款比较敏感,他说:"医生给了方案,也说了是超适应症,我们知情同意。可这毕竟是为了治病,不是乱用药,凭什么保险公司就一刀切?"夫妻俩辗转找到了泽良保险拒赔律师。
临床指南优先于说明书:"合理且必须"的实质审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两个层面切入:第一,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判断标准不应机械等同于药品说明书上的适应症列表,而应综合临床指南、专家共识和主治医生的专业判断;第二,英夫利西单抗用于克罗恩病治疗被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炎症性肠病诊断与治疗的共识意见》明确推荐,属于行业内公认的规范治疗手段。
律师指导王姐收集了关键证据:主治医生出具的病情说明和用药必要性的医学意见、中华医学会消化病学分会的IBD诊治共识意见(显示英夫利西单抗治疗克罗恩病为推荐方案)、用药知情同意书、药品说明书(显示药理作用机制覆盖肠道炎症通路)、医院药房购药发票和用药记录、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0月,泽良律师代理王姐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8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药品使用应以国家药监部门批准的适应症为准,超适应症用药属于试验性治疗,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公司拒赔有合同依据。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应从医学专业标准判断,而非机械对照药品说明书——中华医学会的诊治共识意见明确推荐英夫利西单抗用于克罗恩病,该用药方案在消化内科领域已属于常规治疗而非试验性治疗;第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适应症"是否仅限于说明书,还是涵盖临床指南推荐,应采信对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生物制剂的用药方案具有充分的临床指南依据,属于被保险人疾病治疗的合理且必须费用,保险公司以超说明书适应症为由拒赔,实质上限制了对被保险人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2025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姐医疗费用18万元。
判决结果:临床共识优于说明书,保险公司全额承担生物制剂费用
拿到判决书那天,王姐第一时间发微信给主治医生:"您给的方案,法院认了。"她对泽良律师说:"18万对我们做小生意的来说是一笔巨款,但更重要的是,后续治疗费用有了着落。"
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将"适应症"的判断标准从"药品说明书"拓展至"临床指南和专家共识",让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解释不再具有垄断地位。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