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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重疾险甲状腺癌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达重大疾病标准”抗辩,助投保人获赔50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广东的阿芳,今年38岁,在一家外贸公司做业务经理。三年前,她通过银行渠道投保了一份重疾险,保额50万元,年缴保费九千八百元。投保时填了健康告知问卷,阿芳如实填写了自己没有住院史、没有重大疾病诊断史,保险公司审核后正常承保。

2025年7月,阿芳在单位体检中发现甲状腺有异常回声,进一步到当地三甲医院做超声和穿刺检查,确诊为甲状腺乳头状癌。所幸发现得早,属于I期,医生建议做甲状腺全切手术,术后终身服用优甲乐即可,预后良好。

阿芳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理赔申请,没想到两周后收到了《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审核,被保险人本次确诊的甲状腺乳头状癌(I期)尚未达到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标准,依据合同条款,我司暂不承担给付责任。"

50万的重疾保额,一分都拿不到。

保险公司:以"未达重大疾病标准"为由拒绝给付

手术后在家休养的阿芳,脖子上那道疤痕还贴着减张胶带,每次说话声音都沙哑得厉害。她翻来覆去地看保单条款,合同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密密麻麻写了大半页,附注里还写着"下列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列了好几项。

阿芳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的理赔员,对方态度客气但立场坚决:"陈女士,您这个是甲状腺癌I期,按照我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定义,属于低危类型,确实不在赔付范围。您当初投保时签过字,条款您是确认过的。"

阿芳越想越憋屈——当初买保险时,代理人只说"确诊癌症就赔50万",从来没提过癌症还分等级、I期不算重疾。"要是买保险的时候就知道甲状腺癌不一定赔,我肯定不签这个字。"阿芳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声音沙哑却语速很快,看得出心里憋了一股劲。

穿透格式条款歧义,锁定"合理期待"原则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阿芳:这个案子有突破口。案涉保险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援引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但同时附加了多项除外条款。问题的关键在于——保险公司在销售时是否就这些复杂定义向投保人做了明确说明。

律师指出:依据《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人应当就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案涉合同将"恶性肿瘤"拆分为"符合标准的"和"不符合标准的",本质上构成对保障范围的限制,保险公司必须证明已就这一限制性定义向阿芳作出明确、具体的说明。

律师指导阿芳收集了完整证据:投保单原件(健康告知栏由代理人勾选,无任何甲状腺相关病史询问记录)、投保时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仅显示"大病小病都能赔,确诊即赔"等话术)、病理诊断报告、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通知书、合同条款中关于恶性肿瘤定义的原文、银保监会关于重疾险销售合规性的相关规定。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11月,泽良律师代理阿芳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疾保险金50万元。

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案涉合同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与行业规范一致,甲状腺癌I期不在赔付范围属于行业通行做法,投保人签字确认即为同意。

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代理人销售时使用"确诊即赔"的话术,未就恶性肿瘤的分级定义作任何说明,构成对投保人的误导;第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当合同条款存在两种以上合理解释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阿芳作为普通消费者,有理由期待"恶性肿瘤"即为"癌症";第三,保险公司将低危甲状腺癌排除在外的条款,实质上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合理期待,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完整证据链证明了销售误导的存在和格式条款提示说明义务的缺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已就恶性肿瘤的分级除外条款向投保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该限制性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效力。2026年1月,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

判决结果:格式条款解释争议,法院采信"合理期待"原则

拿到判决书那天,阿芳在法院门口站了很久。"当初买保险的时候就听说甲状腺癌现在不一定赔了,心里其实也没底。"她对泽良律师说,"谢谢你们让我知道,保险公司说的不一定就是最后的答案。"

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律师没有在"I期算不算重疾"这个医学定义上纠缠,而是把战场转移到保险公司的提示说明义务和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上。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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