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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同等责任事故致死,终审判决150万余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9次举报

案情概述:2025年2月,深圳市龙岗区的午后阳光明媚。当事人曹某某在某科技园从事软件开发工作,时年31岁。当天中午13时30分许,曹某某驾驶私家车沿龙岗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准备前往南山科技园公司上班。行至龙岗大道与布澜路交叉口时,对向车道上一辆深色轿车突然越过道路中心双实线,逆向驶入曹某某所在车道。两车正面碰撞,曹某某胸部撞击方向盘导致主动脉破裂,送医后抢救15天无效死亡。

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对向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曹某某在发现危险后操作不当(急打方向盘),对事故后果的扩大存在一定过错。双方各负同等责任。

案件难点

本案的核心是“后果扩大型过错”能否与“原因型过错”等同视之。交警认定曹某某在紧急情况下急打方向盘属于“操作不当”,加重了事故后果。代理律师认为,紧急避险中的本能操作偏差不应被评价为过错。

代理策略

团队的核心论证是区分“致害原因过错”与“后果扩大过错”。王某某越过双实线逆行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曹某某急打方向盘系人在生死瞬间的本能避险行为,不属于法律上的过错。即使认定存在操作不当,其对后果的影响也极为有限。

法院认定与判决

深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某越过双实线逆向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唯一原因,曹某某在紧急状态下的本能操作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过错。法院将王某某的赔偿责任比例大幅提高至75%。曹某某的妻子已怀孕6个月,法院支持遗腹子18年抚养费约68万元,死亡赔偿金按深圳市较高标准计算。总赔偿金额1,548,000元。

律师提示

并非所有被交警认定的“过错”都能在民事审判中成立。司法机关会区分“原因型过错”与“后果扩大型过错”,后者在民事赔偿中往往不被认定为过错或仅被赋予极低的权重。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情况时不应轻易接受同等责任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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