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建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离婚时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分割案例。当事人丈夫为国企职工,婚姻期间积累了可观的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离婚时主张这些"退休后才能领的钱"不属于现时可分割财产。泽良离婚律师通过精准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50%权益,展现了泽良离婚律师在特殊财产形态分割中的专业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郑女士(化名),40岁,福建福州人,与丈夫李某(化名)结婚16年,育有一女(14岁)。李某为某大型国有企业中层管理人员,自2008年参加工作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婚姻期间(2008-2024年)累计缴纳约28万元(含个人缴费约11万元、单位缴费约17万元)。此外,李某自2015年起参加企业年金计划,婚姻期间累计缴纳约18万元(含个人缴费约9万元、单位缴费约9万元)。
2024年初,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李某主张:"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都是退休后才能领的,现在又不值钱,而且是我工作的单位交的,跟你没关系。等退休后我领到了,再分给你。"郑女士认为,这些养老金是在婚姻期间缴纳的,且自己为家庭付出导致无法参加同等保障的职业,理应享有分割权。
郑女士通过人力资源同行了解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便联系了泽良离婚律师。泽良离婚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婚姻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企业年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养老金通常在退休后才能领取,但婚姻期间缴纳的部分具有确定的财产价值,离婚时应予以分割。
二、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80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20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或者随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 案件关键法律点:
养老保险金的分割,需区分"已退休可领取"与"未退休仅缴纳"两种状态。对于未退休一方,离婚时不能分割未来可领取的养老金总额,但可分割婚姻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这是因为:单位缴纳部分进入社会统筹账户,不属个人财产;个人缴纳部分进入个人账户,具有明确的财产属性。 - 企业年金的分割更为复杂: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个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根据归属期确定,若已完全归属职工个人,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未完全归属,则仅归属部分为共同财产。
- 案件难点:
- 如何查询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的具体金额;
- 如何区分婚姻期间缴纳部分与婚前婚后缴纳部分;
- 如何计算个人账户的利息收益;
- 如何分割尚未实际取得、仅具有期待利益的财产;
- 如何确保分割后的权益可执行(养老金账户通常不可提前支取)。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案件评估:
泽良离婚律师联合团队人力资源法律顾问、财务精算专员,将本案定性为"养老保险金分割+企业年金追索+期待利益变现"专业型案件。团队预判李某可能采取"主张养老金未实际取得+质疑分割时点+拖延至退休"策略,需通过法院调查令查询账户信息并设计创新分割方案。
证据收集和整理:
- 养老保险金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向福州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调取李某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录,显示:账户建立时间为2008年,截至2024年账户余额约35万元(含本金及利息),其中婚姻期间个人缴费本金约11万元,利息约4万元,合计15万元;婚前缴费(2008年1-6月)约0.5万元。
- 企业年金证据:申请法院调查令,向李某所在国企的企业年金受托人调取账户记录,显示:企业年金计划建立时间为2015年,李某个人账户余额约22万元(含个人缴费9万元及其投资收益约5万元、单位缴费9万元及其投资收益约-1万元——因投资亏损);单位缴费部分已于2023年完全归属李某个人(工作满8年)。
- 郑女士保障缺失证据:收集郑女士的社保缴纳记录(显示其婚前缴纳3年,婚后因全职照顾家庭未再缴纳,累计缴费年限仅3年,预计退休后养老金极低);收集郑女士因照顾家庭无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证明。
- 其他财产证据:收集夫妻共同财产清单:福州台江区房产一套(市值约450万元)、存款约80万元、车辆一部。
- 分割方案设计:
考虑到养老保险金和企业年金账户通常不可提前支取,团队提出了"账户确权+折价补偿+未来收益分成"的综合方案: - 养老保险金:婚姻期间个人缴费及利息合计15万元,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郑女士分得50%即7.5万元。因账户不可提前支取,由李某以其他财产(存款)向郑女士支付折价款7.5万元;或约定李某退休领取养老金时,将婚姻期间对应部分的50%支付给郑女士。
- 企业年金:个人缴费及投资收益14万元+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8万元=22万元,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单位缴费已完全归属),郑女士分得50%即11万元。同样以折价款或未来收益分成方式支付。
- 为增强可执行性,团队建议采用"一次性折价补偿"方式:李某向郑女士支付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折价款合计18.5万元,郑女士放弃未来养老金收益分成请求。
- 法律文书准备:
起诉状核心要点:请求判决离婚;请求分割婚姻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主张郑女士分得50%即18.5万元;请求判令女儿由郑女士直接抚养;请求分割其他夫妻共同财产;请求判令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 - 沟通策略:
团队采取"账户数据展示+法律释明+折价补偿促和"策略。向对方展示社保中心和企业年金受托人出具的账户记录,明确婚姻期间缴纳部分的金额。同时释明:即使不分割,郑女士仍有权在李某退休后主张婚姻期间对应部分的收益,届时计算更为复杂。建议一次性折价补偿,双方彻底了断。 - 团队协作优势:
本案由泽良离婚律师领衔,人力资源法律顾问负责养老保险及企业年金政策解读,财务精算专员负责账户利息计算及分割方案设计,案件管理专员负责与郑女士的定期沟通及进度汇报。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一次庭审和两次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 养老保险金及企业年金:李某一次性向郑女士支付折价款18万元(略低于理论值18.5万元,郑女士接受以换取快速结案);
- 子女抚养:女儿由郑女士直接抚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
- 财产分割:福州台江区房产归郑女士所有;存款80万元,郑女士分得50万元,李某分得30万元;车辆归李某所有;
- 郑女士总获偿:房产450万元+存款50万元+年金折价款18万元=518万元;
- 案件周期: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约3个月。
五、客户反馈
郑女士在调解结束后表示:"泽良离婚律师真的太细致了。我以前根本不知道养老金和企业年金也能分,李某也一直说退休后才能领。没想到你们不仅查到了他的账户余额,还算出了婚姻期间的具体金额。最后我拿到了18万现金,虽然比房产少,但这是实实在在的保障。我现在重新开始工作了,自己也在缴纳养老金,这18万可以补充我的养老储备。感谢泽良团队,让我知道婚姻中的每一分付出都有回报。"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建议:
- 养老金分割的法定权利:婚姻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金个人账户部分,离婚时可依法分割。即使对方尚未退休,也可主张分割个人缴费本金及利息。切勿因"未退休"而放弃维权。
- 企业年金的归属查询: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单位缴费及投资收益,且单位缴费有归属期限制。建议通过法院调查令向企业年金受托人查询完整账户信息,确定可分割金额。
- 分割方式的选择:养老金账户通常不可提前支取,分割时可选择"折价补偿"(一次性支付)或"未来收益分成"(退休后按比例分配)。前者可快速了结,后者可能获得更高收益但存在不确定性。
- 配偶保障缺失的补偿:若一方因照顾家庭未参加养老保险或缴费年限不足,在分割对方养老金时,可主张适当倾斜,以弥补保障缺失。
- 账户查询的及时性:养老金和企业年金账户信息需通过法院调查令查询,建议在起诉时立即申请,防止对方在诉讼期间转移或隐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