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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州】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案例:泽良离婚律师助力当事人追索配偶境外养老金及社会保险权益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建福州地区代理的一起跨国婚姻财产分割及境外养老金追索案例。当事人丈夫为外籍人士,长期在境外工作并缴纳社会保险,离婚时主张境外养老金不属于中国法院管辖范围。泽良离婚律师通过国际司法协作路径和创新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境外养老金50%权益及境内财产倾斜分割,展现了泽良离婚律师在跨国婚姻复杂财产处理中的专业能力。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陈女士(化名),41岁,福建福州人,2008年与澳大利亚籍华人李某(化名)在福州登记结婚。婚后,李某长期在澳大利亚工作,陈女士则在福州照顾家庭及李某的父母。双方婚后在福州购置房产两套(总价值约600万元),李某在澳大利亚悉尼购置公寓一套(市值约80万澳元),并在澳大利亚缴纳了16年的养老金(Superannuation,累计余额约45万澳元)。

2024年初,双方因长期分居导致感情破裂,决定离婚。李某主张:"我在澳洲的养老金是澳洲法律管的,中国法院没权力分。福州的房子我可以给你一套,但澳洲的养老金你别想碰。"陈女士认为,李某的养老金是在婚姻期间缴纳的,且自己长期在国内照顾家庭、赡养公婆,为李某在澳洲安心工作做出了巨大贡献,理应享有养老金权益。

陈女士通过涉外婚姻论坛了解到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处理跨国婚姻方面有丰富经验,便联系了泽良离婚律师。泽良离婚律师在详细了解情况后,明确指出:根据国际私法原则及《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无论位于何处,均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澳大利亚养老金虽受澳洲法律规制,但可通过国际司法协作或折算补偿的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二、法律分析

适用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澳大利亚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为两国法院相互承认和执行判决提供了法律依据
  • 案件关键法律点
    跨国婚姻财产分割的核心难点在于"境外财产查明难"和"境外判决执行难"。对于境外养老金,中国法院通常采取以下处理方式:1)直接分割:若境外养老金管理机构配合,可直接裁定分割;2)折算补偿:将境外养老金的价值折算为境内财产,由持有境外资产的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补偿;3)国际司法协作:通过两国司法协助条约,请求境外法院或机构协助执行。
  • 澳大利亚养老金(Superannuation)具有特殊性:其受澳大利亚《养老金行业监管法》规制,通常不可在退休前提取,但离婚时可通过"分割令"(Splitting Order)进行分割。中国法院虽不能直接对澳洲养老金下达分割令,但可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养老金的共同财产性质,并判令李某以其他财产补偿陈女士。
  • 案件难点
  1. 如何证明澳大利亚养老金的存在及具体金额;
  2. 如何确定养老金的分割时点及汇率折算;
  3. 如何协调中国离婚判决与澳大利亚养老金分割的法律冲突;
  4. 如何证明陈女士对养老金积累的贡献(其未在澳洲工作);
  5. 如何在追索境外资产的同时,妥善处理境内财产分割。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的案件评估
泽良离婚律师联合团队涉外婚姻专员、国际税务顾问,将本案定性为"跨国婚姻财产分割+境外养老金追索+国际司法协作"高端复合型案件。团队预判李某可能采取"主张中国法院无管辖权+否认养老金存在+拖延诉讼"策略,需提前固定境外资产证据并设计创新分割方案。

证据收集和整理

  • 境外养老金证据:通过陈女士提供的李某澳大利亚税号(TFN),委托澳大利亚合作律师事务所向澳大利亚税务局申请李某的养老金账户信息,获取其养老金余额及缴费记录(显示2008年至2024年累计缴费约45万澳元,其中婚姻期间缴费约38万澳元);收集李某的澳大利亚工资单,显示其雇主每月向其养老金账户缴纳工资的9.5%-10%(澳大利亚法定比例);收集澳大利亚养老金分割的相关法律文件,证明澳大利亚法律允许离婚时分割养老金。
  • 境内贡献证据:收集陈女士在福州照顾李某父母的证据(医疗陪护记录、日常生活照料照片、邻居证言);收集陈女士为家庭放弃职业发展的证据(其婚前为幼儿园教师,婚后辞职照顾家庭);收集陈女士与李某的微信记录,显示李某多次感谢陈女士"照顾家里,让我在澳洲安心工作"。
  • 境内财产证据:收集福州两套房产的购买合同、付款记录、还贷记录(均为婚后购置,市值约600万元);收集李某在福州期间的工资收入证明(其每年回国2-3个月,在福州某公司担任顾问,年收入约30万元)。
  • 法律文书准备
    起诉状核心要点:请求判决离婚;请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全部财产,包括境内房产及澳大利亚养老金;主张澳大利亚养老金38万澳元(婚姻期间缴费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分得50%即19万澳元(折合人民币约90万元);请求判令李某以境内财产补偿陈女士的境外养老金权益;请求判令福州一套房产归陈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归李某所有;请求判令李某承担本案诉讼费及境外调查费用。
  • 创新分割方案
    考虑到澳大利亚养老金的提取限制及跨境执行难度,团队提出了"境内财产倾斜+境外养老金确权"的双轨方案:
  • 境内财产分割:两套福州房产中,市值较高的房产(约350万元)归陈女士所有,另一套(约250万元)归李某所有。陈女士多得100万元,作为其境外养老金权益的境内补偿。
  • 境外养老金确权:在离婚判决中明确确认,澳大利亚养老金中婚姻期间缴费部分38万澳元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享有50%权益。若李某在退休后提取养老金,应先行支付陈女士19万澳元;若李某提前转移或处分养老金,陈女士有权追索。
  • 跨境执行保障:通过澳大利亚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澳大利亚家庭法院申请承认中国离婚判决中关于养老金分割的部分,或申请独立的养老金分割令(Splitting Order)。
  • 沟通策略
    团队采取"境外证据施压+境内财产平衡+国际协作保障"策略。向对方展示澳大利亚养老金账户信息及缴费记录,证明境外资产已被查明,无法隐瞒。同时,通过境内财产倾斜分割,让对方无需立即支付境外现金,降低其抵触情绪。最终促成双方接受"境内多分+境外确权"的综合方案。
  • 团队协作优势
    本案由泽良离婚律师领衔,涉外婚姻专员负责国际司法协作路径设计及澳大利亚合作律师对接,国际税务顾问负责养老金税务处理及汇率折算,案件管理专员负责与陈女士的定期沟通及进度汇报。团队通过主动式进程告知机制,确保陈女士理解复杂的跨境财产分割逻辑。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含一次涉外财产调查听证)和两次庭外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 离婚:双方自愿离婚;
  • 境内财产分割:福州市值较高的房产(约350万元)归陈女士所有,另一套房产(约250万元)归李某所有;陈女士多得100万元,作为境外养老金权益的补偿;
  • 境外养老金确权:澳大利亚养老金中婚姻期间缴费部分38万澳元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陈女士享有50%即19万澳元。李某承诺在退休后或提取养老金时,优先支付陈女士该笔款项;若李某提前处分养老金,需向陈女士支付等额赔偿;
  • 子女抚养(双方有一子,15岁,随陈女士生活):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直至儿子年满18周岁;
  • 跨境执行:通过澳大利亚合作律师事务所,在澳大利亚家庭法院备案中国离婚判决,确保养老金分割部分可在澳洲执行;
  • 案件周期:从立案到调解结案,历时约7个月(含境外调查时间)。

五、客户反馈

陈女士在调解结束后感慨道:"泽良离婚律师真的太厉害了。李某一开始说澳洲的养老金中国法院管不了,我还真信了。没想到你们不仅查到了他在澳洲的养老金账户,还找了澳洲的律师帮忙。最后我拿到了福州的大房子,还保住了澳洲养老金的权益。虽然那笔钱要等他退休才能拿,但有了法院的判决和澳洲的备案,我不担心他赖掉。这种跨国案件都能搞定,泽良团队的专业真的没话说。"

六、律师建议

泽良离婚律师建议

  1. 跨国婚姻的财产知情权:与外籍配偶或在境外工作的配偶结婚,应保持对境外财产的了解,包括境外房产、养老金、保险、投资等。建议定期互相披露境外资产状况,或在婚内财产协议中明确境外财产的分割规则。
  2. 境外养老金的特殊性质:许多国家的养老金具有"不可提前提取"的特点,离婚时不能直接分割现金。建议通过"境内财产倾斜补偿"或"确权+未来提取时支付"的方式,实现实质公平。
  3. 国际司法协作的运用:中国与多个国家签订了司法协助条约,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涉及境外财产分割时,应充分利用国际司法协作机制,确保判决的可执行性。
  4. 境内贡献的量化主张:全职照顾家庭的一方,虽未直接参与境外工作,但其对家庭的贡献(照顾老人、抚养子女、处理家务)是对方安心工作的基础,应在财产分割中得到充分体现。
  5. 专业团队的跨境协作:跨国婚姻财产分割涉及两国法律、税务、外汇等复杂问题,建议选择具有国际合作网络的律师团队,确保境内外双线作战、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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