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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医疗险肝癌理赔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未如实告知乙肝”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5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6次举报

山东的老王,55岁,在一家水产批发市场做海鲜批发生意。四年前,他通过保险代理人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八百元,保额200万元。投保时健康告知环节,代理人问“有没有什么大毛病”,老王想了想回答了“没有”,代理人便代为勾选了健康体。2025年5月,老王因腹胀纳差到当地三甲医院就诊,经上腹部增强MRI和肝穿刺活检确诊为肝细胞癌(II期),随即住院行肝动脉化疗栓塞术联合消融治疗,住院及治疗费用累计35万元。老王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启动了投保前病史调查,发现老王十五年前(2010年)在社区体检中曾检出“乙肝表面抗原阳性”,遂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经我司调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已存在乙肝病毒感染病史,投保时未将此情况如实告知,严重影响我司承保决定,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我司决定解除保险合同,不予给付保险金。”35万医疗费,一分不赔。

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乙肝病史”为由解除合同拒赔

躺在病床上的老王,肚子上还贴着介入手术后的敷料,看着拒赔通知书上“乙肝表面抗原阳性”几个字,脑子嗡了一下。他努力回忆——十五年前好像确实查过血,但社区医生只说“有点问题,注意休息”,从来没说过是什么问题,更没让他吃过药、住过院。十五年过去了,他早把这事忘得一干二净。“十五年前的一个化验单,我自己都不记得了,保险公司怎么查出来的?再说了,谁说乙肝就一定会得肝癌?”老王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把拒赔通知书摊在桌上,语气里带着愤怒和委屈:“如果当初代理人认认真真问,一条一条让我填,我说不定能想起来。可他问都不问清楚,直接就代我勾了‘健康’,现在倒说我不如实告知?”

锁定询问义务边界: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前提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法律维度切入分析:第一,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的告知义务以保险人的询问为限——老王投保时,代理人仅笼统问“有没有什么大毛病”,未逐项询问是否曾检出乙肝病毒感染,且代为填写健康告知栏,告知义务的边界由询问范围决定,未明确询问的事项投保人无主动告知义务;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已逾四年,远超两年不可抗辩期间,保险公司不得再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即便被保险人存在乙肝病毒感染史,从乙肝感染到肝癌的发生存在多种路径和因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未告知事项与本次出险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律师指导老王收集了完整证据:保单原件及健康告知栏(可看出非老王本人笔迹,系由代理人代为填写)、2010年社区体检报告(仅显示“HBsAg+”无其他异常)、投保时与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仅问“有没有什么大毛病”)、2025年肝癌住院病历及病理报告、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代理人证言(证明投保流程中健康询问不规范)。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9月,泽良律师代理老王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35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认为:乙肝病毒感染是肝癌的最主要危险因素,被保险人投保前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乙肝感染状态却未告知,构成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拒赔。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逐层反驳:第一,依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六条,投保人告知义务以保险人询问为限——代理人笼统询问且代为勾选的行为,不能产生投保人的告知义务;第二,依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合同成立已逾四年,保险公司解除权因两年不可抗辩期间届满而消灭;第三,十五年前一次体检报告的“乙肝阳性”与本次肝癌之间的因果关系,保险公司未能举证。完整证据链证明了投保流程健康询问的不规范性和合同超两年不可抗辩期的事实。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代理人代为填写健康告知且未逐项询问,投保人不构成未如实告知,且合同成立已逾两年,解除权消灭。

判决结果:询问不规范加两年不可抗辩双重保障,保险公司全额赔付35万

2026年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王医疗费用35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王的化疗刚做完第二个周期,他对泽良律师说:“泽良律师告诉我,保险法里有一条叫‘两年不可抗辩’,我这才看到了希望。原来法律早就考虑到了我们这些普通人的难处。”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将焦点从“乙肝到底告没告诉”转移到“保险公司到底问没问清楚”,结合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形成双重攻击。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法律给投保人的保护,远比合同条款更厚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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