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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医疗险银屑病生物制剂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适应症不符”抗辩,助投保人获赔18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7次举报

浙江的小方,今年35岁,在一家设计公司做平面设计师。两年前,她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元,保额200万元。小方患有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多年,四肢和躯干大面积红斑鳞屑反复发作,严重影响工作与社交。2025年3月,当地三甲医院皮肤科主治医生评估其病情后,建议使用生物制剂司库奇尤单抗(可善挺)进行系统治疗。小方遵医嘱完成了前5次注射,药费累计18万元。当她向保险公司提交理赔申请后,却收到了拒赔通知——“经审核,您本次使用的司库奇尤单抗注射液,其说明书适应症为‘适合系统治疗的成人和6岁以上儿童中重度斑块型银屑病’,但您此前未进行过充分的系统性传统治疗(如甲氨蝶呤、环孢素等),不符合说明书适应症的使用条件,我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药品使用超出说明书适应症范围”为由拒赔

小方看着拒赔通知书上“不符合说明书适应症的使用条件”这几个字,指甲不自觉地抠着胳膊上的红斑——这个病让她夏天不敢穿短袖、去游泳馆被人盯着看、找对象时不敢说自己的病史,好不容易等到了能控制病情的生物制剂,保险公司却说用药“不符合适应症”。她打电话给保险公司理论,客服回复:“方女士,说明书上写得很清楚,需要先经过传统系统治疗,您的病历上没有甲氨蝶呤或环孢素的使用记录,不符合说明书适应症,我们只能按规定不予赔付。”小方找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把病历本和拒赔通知递过去,声音有些发抖:“医生根据我的情况选了最适合我的方案,保险公司凭什么用几行说明书的字来否定医生的判断?”

锁定医学指南与说明书的关系:医生临床判断优于形式审查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层面切入分析:第一,依据《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司库奇尤单抗是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推荐的一线生物制剂,由三甲医院主治医生基于病情严重程度和治疗获益判断开具,属于合理且必须的治疗,不应以说明书形式条款限制;第二,依据《保险法》第三十条,格式条款存在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适应症”一词存在药品注册适应症(说明书)和临床治疗适应症(指南)两种外延,保险公司单方面采最狭窄解释,与不利解释原则相悖;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保险条款不合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应属无效——以说明书适应症限制医生的临床治疗选择,实质是保险公司变相干预医疗决策。律师指导小方收集了完整证据:主治医生处方及病情评估记录、中国银屑病诊疗指南(确认司库奇尤单抗为中重度银屑病推荐生物制剂)、药品说明书全文、医生对跳过传统治疗原因的书面说明(“患者皮损面积超过30%,传统治疗效果差且副作用大”)、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历年就诊记录及银屑病病史资料。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7月,泽良律师代理小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18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合同条款约定赔付“符合适应症”的药品费用,说明书是判断适应症的唯一标准,小方此前未使用传统系统治疗,不符合说明书适应症条件。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明确“合理且必须”是医疗费用赔付的核心标准,不应以说明书形式审查替代临床医学判断;第二,中重度银屑病直接使用生物制剂是当前临床指南推荐的标准化治疗路径,“阶梯治疗”已非强制性要求;第三,保险公司以说明书适应症排除指南推荐的合理治疗,实质上是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医疗选择权。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主治医生基于临床指南的治疗方案属于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行为,保险公司以说明书适应症为由拒赔依据不足。

判决结果:临床指南优先于说明书形式审查,保险公司全额赔付18万

2025年11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小方医疗费用18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小方终于露出了久违的笑容:“终于不用再为这18万提心吊胆了,可以安心继续治疗了。”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没有把焦点放在“说明书适应症”的咬文嚼字上,而是将评判权交还给临床医生和医学指南。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保险公司的理赔规则,未必等于法律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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