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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医疗险肝癌靶向药拒赔案:泽良保险拒赔律师突破“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抗辩,助投保人获赔32万元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6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次举报

广东的老陈,今年50岁,经营一家小型电子配件加工作坊。三年前,他在互联网平台投保了一份百万医疗险,年缴保费一千五百元,保额200万元。2025年4月,老陈因右上腹持续隐痛到当地三甲医院就诊,经增强CT和肝穿刺活检确诊为肝细胞癌(IIIa期),已无法手术切除。主治医生制定了TACE介入联合靶向治疗方案,使用仑伐替尼控制肿瘤进展。但因医院药房未配备该靶向药,医生开具处方让老陈到院外DTP药房自费购药。三个月的药费累计32万元,老陈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收到了拒赔通知书——“您于院外药房自费购买的甲磺酸仑伐替尼胶囊,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我司不予赔付。”32万,几乎掏空了老陈作坊一整年的利润。

保险公司:以“院外购药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拒赔

老陈坐在作坊的办公室里,桌上摆着处方单、购药发票和那张拒赔通知书,脸上的表情比谈生意被人坑了还难看。他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对方语气礼貌但冰冷:“陈先生,根据您的保单条款第三十七条,院外药房自费购买的药品不属于赔付范围,这是合同约定的,我们也是按规定操作。”老陈想不通——仑伐替尼是国家批准的标准治疗药物,医生开的正规处方,医院没药又不是他的错,怎么就变成了“不属于责任范围”?他辗转联系到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时,把一沓单据摆在桌上:“我问过好几个病友,他们也是院外拿药,有的保险公司赔了,为什么到了我这里就不赔了?”

锁定“合理且必要”原则:院外购药并非当然免责

泽良保险拒赔律师接案后,从三个维度切入分析:第一,依据原保监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保险公司应当支付被保险人“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仑伐替尼是CSCO肝癌诊疗指南推荐的晚期肝癌一线靶向药物,属于合理且必须的治疗;第二,院外购药系因医院药房缺货的客观原因所致,非老陈主观选择,药品经医生处方、DTP药房正规调配,与院内用药无实质差异;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不合理免除或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将院外购药一刀切免责,实质上是限制被保险人获得合理医疗的权利。律师指导老陈收集了完整证据:主治医生处方单原件、医院药房缺货书面证明、DTP药房购药发票及药品追溯码、仑伐替尼国家药品注册批件、CSCO肝癌诊疗指南靶向治疗推荐方案、保险公司理赔决定通知书、保单条款中关于“院外购药”的免责条款原文。

法庭交锋与证据链闭环

2025年8月,泽良律师代理老陈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医疗费用32万元。庭审中保险公司坚持:保单条款已明确约定院外购药不属于责任范围,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确认阅读并同意,合同依法有效,保险公司依约拒赔并无不当。泽良律师在代理意见中指出:第一,《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合理且必须的医疗费用,仑伐替尼是晚期肝癌的标准治疗方案,完全符合该标准;第二,院外购药系因医院缺货的客观原因导致,非投保人自主选择;第三,依据《保险法》第十九条,一刀切排除所有院外购药的格式条款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医疗选择权,应属无效。完整证据链证明了处方的医疗必要性、院外购药的被迫性和药品使用的规范性。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靶向药属于被保险人疾病治疗的合理且必须费用,保险公司以格式条款排除赔付,实质上免除了自身责任。

判决结果:院外购药免责条款不生效,保险公司全额承担32万药费

2025年12月,当地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老陈医疗费用32万元。拿到判决书那天,老陈长出一口气:“当初买保险就是图个安心,没想到真要打官司才能拿到该拿的钱。”本案的关键在于:律师没有接受“院外购药不赔”的条款字面意思,而是向上溯源至部门规章和保险法的效力层级。泽良保险拒赔律师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各类拒赔理由。如果您正面临保险拒赔困境,不妨让专业的人替您看看——那个看似无懈可击的拒赔理由,在法律面前或许并不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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