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漳州婚内财产协议案例:丈夫出轨后签"净身出户"保证书,泽良团队助女方成功确认协议效力
摘要:
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福建漳州地区代理的一起婚内财产协议效力认定案例。丈夫婚内出轨被妻子发现后,为求原谅签署了"若再出轨自愿净身出户"的保证书。但后续丈夫再次出轨并起诉离婚,主张保证书"只是哄人的"不应生效。团队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确认了该协议的法律效力,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全部的夫妻共同财产。
一、案例背景
漳州的杨女士与丈夫郑先生结婚十五年,育有两个孩子。郑先生是漳州龙海区一家物流公司的老板,家庭经济条件优越。杨女士在婚后承担了家庭的主要事务,同时也在丈夫的公司帮忙管理财务。
2020年,杨女士发现丈夫与公司一名女员工存在不正当关系。她通过查看聊天记录和行车记录仪,确认了丈夫的出轨事实。面对杨女士的质问,郑先生一开始矢口否认,但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最终不得不承认。
杨女士伤心欲绝,但考虑到两个孩子的感受和多年夫妻感情,她提出了一个条件:如果郑先生愿意签署一份"忠诚协议",承诺以后不再犯、如果再犯就自愿放弃所有共同财产净身出户,她愿意给这段婚姻一次机会。郑先生当时非常后悔,立即按照杨女士的要求签署了一份《夫妻财产约定书》,明确了"若男方再次出现婚内不忠行为,则自愿放弃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公司股权、房产、存款等,归女方所有"。双方在见证人(郑先生的弟弟)的见证下签字按印。
然而,好景不长。仅过了一年多,杨女士再次发现了郑先生的出轨行为——他不仅和之前的第三者保持着联系,还与其他女性有不正当往来。杨女士彻底绝望,决定离婚。但当她拿出当初签署的协议时,郑先生却翻脸了,说那份协议"只是哄哄你的,法律上不算数"。
郑先生甚至抢先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主张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对半分割,那份"忠诚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杨女士在律师朋友的推荐下,紧急联系了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寻求帮助。
二、法律分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以"忠诚"为条件的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该条款确立了夫妻财产约定的基本规则:书面形式、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为有效。本案中的《夫妻财产约定书》采用书面形式,由双方自愿签署,有见证人在场,形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忠诚"条件是否有效。有观点认为,以是否出轨为条件的财产约定类似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可能涉及限制婚姻自由(即"离婚自由")的问题。但本案中的协议内容并非限制离婚自由,而是针对婚内不忠行为的财产安排。根据《民法典》第1043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忠实义务本身就是婚姻关系的法定义务。因此,以不忠实为条件触发财产处理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关于"净身出户"条款的司法态度。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典型案例和指导意见逐步明确了态度:夫妻之间以忠诚为条件的财产约定,如果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不限制人身自由,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认定其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约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如果完全剥夺一方的全部财产导致其基本生活无法保障,法院可能会酌情调整。
此外,郑先生的弟弟作为见证人,其证言对于证明协议的真实性和签署时的意思表示具有重要意义。
三、代理策略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接受杨女士的委托后,迅速制定了"协议效力确认"为核心、同步反诉离婚的代理方案。
在证明协议效力方面,团队从三个层面进行了论证。
第一是形式合法性。协议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按印,有独立的见证人签字,形式要件完备。团队还申请郑先生的弟弟出庭作证,证明了签署协议时郑先生是自愿的、清醒的,没有受到任何胁迫。
第二是内容合法性。协议的内容是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归属,以"再次出轨"为触发条件。团队引用《民法典》第1065条,论证夫妻完全有权利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同时,团队指出该协议并没有限制任何一方的离婚自由——杨女士并没有说"你不能提离婚",而是说"如果再出轨,财产的处理方式"。这与婚姻自由原则并不冲突。
第三是事实触发条件。团队收集了郑先生再次出轨的证据——包括他与第三者的微信聊天记录、酒店消费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明触发协议条件的事实已经发生。
在应对郑先生的离婚诉讼方面,团队同时提起了反诉。反诉的诉讼请求包括:请求判决离婚;请求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书》合法有效,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归杨女士所有;请求郑先生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财产调查方面,团队全面梳理了郑先生公司资产的状况,申请法院调取了公司近三年的财务报表、股权登记信息、纳税记录以及郑先生个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以确保财产范围得到全面确认。
团队的专业分工负责制在该案中发挥了关键作用。擅长财产协议的律师负责协议效力的法律论证,擅长家事庭审的律师负责出庭应诉,擅长证据梳理的律师负责整理郑先生再次出轨的证据链。团队还通过标准化节点管控机制,对案件进展进行持续跟踪,确保每个节点都按计划推进。如果您在漳州或福建其他地区正面临类似的婚姻问题,可以拨打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的热线,获得专业的法律建议。
四、案件结果
经过三次庭审的激烈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泽良团队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杨女士与郑先生签署的《夫妻财产约定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形式合法有效。郑先生后续再次出轨的行为触发了协议约定的条件,应当按约定履行。
最终判决:准予双方离婚;确认《夫妻财产约定书》合法有效,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物流公司股权、漳州龙海两套房产、名下存款及车辆)归杨女士所有;两个子女由杨女士抚养,郑先生按月支付抚养费。
这一结果对郑先生来说是"净身出户"的真实落地。杨女士拿到判决书后感概道:"当初他签协议的时候,我以为只是要一个态度。但泽良的律师告诉我,这个协议是法律武器,它真的保护了我。如果没有这份协议,我可能只能分到一半财产。"
五、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提醒,婚内财产协议在婚姻家事中的重要性被许多人低估。
首先,如果发现配偶出轨,要求其签署一份明确的书面协议是非常有效的自我保护手段。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财产归属的触发条件,最好有第三方见证人签名。
其次,协议的内容应当具体明确,避免使用"适当补偿"、"酌情处理"等模糊表述。建议直接写明具体的财产项目(如房产、车辆、股权)和归属方式。
再次,协议的内容应当具有合理性。虽然法律尊重意思自治,但如果约定完全剥夺一方的全部财产且未给其留下基本生活保障,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进行适当调整。
结尾:
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致力于为婚姻家事当事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保障。如果您或身边的人正面临婚姻家事法律问题,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