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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安】泽良离婚律师:农村宅基地房屋离婚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成功案例,保障农村妇女权益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51次举报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永安地区代理的一起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离婚纠纷案例。通过专业的法律论证,成功为农村妇女当事人争取到宅基地房屋居住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保障了其离婚后的基本生存权益。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李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10年在永安市某村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王先生婚前在村内有一处宅基地房屋(面积约150平方米),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进行了翻建和装修。婚后,李女士的户口迁入该村,并作为家庭成员参与了村集体土地承包(承包地面积约3亩,种植柑橘)。

2023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王先生主张:宅基地房屋为其婚前个人财产,李女士无权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登记,离婚后李女士应迁出户口,丧失承包经营权。李女士则认为:婚后翻建装修投入为共同财产,且其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

双方协商无果,李女士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农村宅基地房屋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等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关键法律点:

  1. 婚前宅基地房屋为个人财产,但婚后翻建、装修投入及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但户内家庭成员平等享有权益;

  3. 离婚后,女方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4. 农村妇女离婚后无住房的,可主张宅基地房屋居住权或经济补偿。

三、代理策略

1. 房屋翻建装修证据收集

  • 调取婚后翻建房屋的施工合同、材料采购单据、付款凭证,证明婚后投入约30万元;

  • 收集邻居、施工队证人证言,证明李女士参与翻建劳动(搬运材料、做饭等);

  • 提交房屋翻建前后的对比照片,证明翻建增值。

  • 2. 土地承包经营权论证

  • 提交李女士户口本,证明其户口仍在该村,仍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 提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证明李女士为户内家庭成员;

  • 主张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李女士离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原承包地不得收回,其仍享有1.5亩承包地的经营权。

  • 3. 分割方案设计

  • 宅基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但王先生应向李女士支付翻建装修补偿款20万元;

  • 李女士享有房屋居住权(至其再婚或另行建房),保障其基本居住需求;

  • 3亩承包地中,1.5亩由李女士继续承包经营,王先生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 柑橘树收益按实际投入比例分割。

  • 4. 与村委会协调
    团队主动与村委会沟通,说明法律规定,争取村委会支持李女士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村委会最终出具书面意见,同意在离婚后为李女士单独划分1.5亩承包地。

四、案件结果

经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 准予双方离婚;

  • 儿子由王先生抚养,女儿由李女士抚养,双方互不支付抚养费;

  • 宅基地房屋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翻建装修补偿款18万元;

  • 李女士享有房屋西侧两间房间的居住权,至其再婚或另行建房;

  • 3亩承包地中,1.5亩由李女士继续承包经营,村委会协助办理变更登记;

  • 柑橘树现有收益(约5万元),双方各得2.5万元。

  • 案件历时4个月,李女士离婚后的基本生存权益得到保障。

五、客户反馈

李女士表示:"我是农村妇女,不懂法律,以为离婚了就得净身出户。泽良律师告诉我,农村的宅基地、承包地,我都有份。黄庆美律师还帮我去村委会沟通,让他们同意给我分地。现在我有地方住,有地种,还有补偿款,带着孩子也能活下去。"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1. 农村房屋翻建要留凭证:婚后对婚前宅基地房屋的翻建、装修,务必保留合同、票据,作为分割依据;

  2.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可剥夺:离婚农村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承包地不得收回;

  3. 居住权可主张:离婚后无住房的农村妇女,可主张宅基地房屋居住权;

  4. 村委会协调很重要:农村土地问题涉及村集体,需与村委会充分沟通,争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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