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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厦门】泽良离婚律师:全职太太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损害赔偿成功案例,为家庭付出者争取应有回报

作者:胡珊律师时间:2026年06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0次举报

摘要:本文分享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在厦门地区代理的一起全职太太离婚纠纷案例。通过充分运用《民法典》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及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成功为长期承担家庭义务的全职太太争取到抚养权、家务劳动补偿及精神损害赔偿,总金额超50万元。

一、案例背景

当事人叶女士(化名)与王先生(化名)于2012年在厦门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儿子现年10岁,女儿现年6岁)。婚前叶女士为外企白领,年收入约20万元。婚后为照顾家庭,叶女士辞去工作,成为全职太太,全身心投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及家庭事务。

王先生为IT公司高管,年收入超百万元。然而,王先生长期对叶女士实施冷暴力,多次贬低叶女士"只会花钱不会赚钱",并在2022年开始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2023年,王先生提出离婚,主张:房产(婚后购置,价值800万元)归王先生所有,叶女士仅可获得少量补偿;两个孩子由王先生抚养,理由是王先生经济条件更好;叶女士无收入,无权主张任何额外补偿。

叶女士深感不公,委托泽良律所海豚婚家团队代理此案。

二、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全职太太权益保护、家务劳动补偿、离婚损害赔偿、抚养权争夺等多重法律问题。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子女抚养权归属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为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关键法律点:

  1. 全职太太承担较多家务劳动,离婚时有权主张家务劳动补偿,这是《民法典》新增制度;

  2. 婚内出轨构成"重大过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3. 财产分割应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

  4. 抚养权归属不以经济收入为唯一标准,实际陪伴、子女意愿、稳定环境更为关键。

三、代理策略

1. 家务劳动补偿论证
团队详细梳理叶女士11年来的家庭付出:

  • 子女抚育:每日接送、辅导作业、陪伴就医、参加家长会,累计提交照片、视频、学校证明等证据200余份;

  • 老人赡养:王先生父母长期与双方共同居住,叶女士承担主要照顾义务,邻居、社区出具证言;

  • 协助工作:王先生多次加班、出差,叶女士独自承担全部家庭事务,使王先生无后顾之忧。

  • 罗春晓律师提出:叶女士婚前年收入20万元,11年家务劳动的市场价值应远超200万元。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王先生应给予合理补偿。

  • 2. 离婚损害赔偿

  • 调取王先生与第三者的开房记录、亲密照片、转账记录(累计向第三者转账12万元);

  • 提交王先生在微信中对叶女士实施精神侮辱的聊天记录,证明其长期冷暴力;

  • 主张王先生婚内出轨构成"重大过错",应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 3. 抚养权争取

  • 提交两个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母亲生活的意愿书(儿子10岁,女儿6岁,法院分别询问);

  • 提交叶女士已重新就业的劳动合同(朋友介绍,弹性工作,可兼顾家庭);

  • 提交叶女士父母协助抚养承诺书及住房证明;

  • 反驳王先生"经济条件好"的主张:经济条件可通过抚养费弥补,但母亲的陪伴无法替代。

  • 4. 财产分割方案

  • 婚后房产(800万元)归叶女士所有,叶女士向王先生支付折价款300万元(考虑家务补偿及损害赔偿后,实际支付250万元);

  • 王先生名下存款、股票、公积金等共计约400万元,叶女士分得60%(240万元);

  • 车辆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叶女士支付折价款10万元。

四、案件结果

经厦门某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结果如下:

  • 准予双方离婚;

  • 儿子、女儿均由叶女士直接抚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1.2万元(至子女年满18周岁);

  • 王先生向叶女士支付家务劳动补偿25万元;

  • 王先生向叶女士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8万元;

  • 婚后房产归叶女士所有,叶女士向王先生支付折价款280万元(已扣除家务补偿及损害赔偿);

  • 王先生名下存款、股票等财产,叶女士分得230万元;

  • 车辆归王先生所有,王先生向叶女士支付折价款8万元。

  • 案件历时5个月,叶女士获得财产分割、补偿及赔偿共计超500万元,实现了全职太太权益的最大化保护。

五、客户反馈

叶女士在判决后表示:"结婚11年,我第一次觉得自己的付出被法律认可了。泽良律师帮我算清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我知道全职太太不是'只会花钱'。泽良离婚律师在法庭上说得特别好:'家庭的稳定不是凭空而来的,是叶女士11年如一日的付出换来的。'这句话让我哭了很久。现在我带着两个孩子,有自己的房子,有补偿款,终于可以挺直腰杆生活了。"

六、律师建议

泽良海豚婚家团队建议:

  1. 家务劳动有价值:《民法典》第1088条明确保护全职太太的家务劳动价值,离婚时务必主张;

  2. 保留付出证据:日常照顾子女、赡养老人的照片、视频、证人证言,都是主张家务补偿的重要证据;

  3. 出轨必留证据:发现配偶出轨,第一时间固定开房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等;

  4. 经济弱势不影响抚养权:抚养权归属不以收入为唯一标准,实际陪伴、子女意愿、稳定环境更为关键;

  5. 选择"情理法融合"团队:全职太太离婚往往伴随情感创伤,需选择既懂法律又懂心理的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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