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当事人孙女士(化名)与丈夫钱某2005年结婚,婚后购置三套房产(A号房、B号房、C号别墅),总价值超3000万元。离婚时钱某主张三套房产均使用其婚前财产购买,应归其个人所有。孙女士委托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婚姻律师,要求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获得合理补偿。
办案难点
口头财产约定抗辩:钱某主张双方曾有"口头分别财产制",试图否定共同财产性质;
婚前婚后资金混同:购房款来源涉及婚前财产转化、婚后共同还贷、装修投入,权属边界模糊;
房产增值部分争议:A号房从50万购入增值至800万,B号房从150万购入增值至700万,钱某主张增值源于市场行情,与女方无关;
别墅登记双方名下但出资不均:钱某主张其出资比例更高,应多分份额。
泽良团队办案思路
否定口头财产约定: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财产约定须采用书面形式,钱某无法提供书面证据且女方否认,法院依法不予采信;
论证婚后购置即共同财产:两套登记于男方名下的房产均系婚后购买,钱某虽称使用婚前财产出资,但无法提供资金来源与购房时间的直接对应证据,法院认定婚后购置、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属共同财产;
主张增值收益共享:A号房、B号房的增值源于婚后共同还贷、市场行情、装修投入等,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
提出"竞价+补偿"方案:建议法院对两套男方名下房产进行评估,由男方取得所有权并向女方支付补偿款,别墅归女方所有,实现财产平衡;
以分割时市场价为准:主张财产价值评估应以分割时市场价为准,而非购买价,确保女方获得公平补偿。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准予离婚;
A号、B号房产归钱某所有,C号别墅归孙女士所有;
钱某支付孙女士补偿款200万元;
孙女士实际获得财产总价值约1500万元(含别墅市值+补偿款);
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与结语
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书面,口头约定无效;婚后购置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原则上为共同财产;婚前财产在婚后用于购房,若无法证明资金独立、未混同,推定为共同出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收益;离婚分割中法院可采用"竞价归属+现金补偿"方式实现公平分配。泽良婚家团队在大额财产离婚分割、高净值人群资产处置领域拥有丰富实战经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