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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家暴且对方恶意转移财产,泽良婚姻律师助女方多分财产并获精神损害赔偿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婚姻法浏览:7次举报


案件背景

当事人周女士(化名)与丈夫赵某2015年结婚,婚后赵某多次对周女士实施家庭暴力,并在离婚诉讼期间突然将大额资金转移。2024年,周女士委托福建泽良律师事务所·海豚婚家团队泽良婚姻律师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判离、争取抚养权、分割建材店婚后投资收益,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办案难点

  1. 家暴认定门槛高:仅有单次报警记录,缺乏伤情鉴定,法院可能认定为"家庭纠纷"而非家暴;

  2. 财产隐匿手段隐蔽:赵某主张建材店为婚前个人财产,否认婚后共同投入;

  3. 转移财产取证难:赵某使用微信、支付宝分散转账,单笔金额看似不大,整体资金流向难以锁定;

  4. 婚前财产婚后收益分割争议:建材店婚后扩建、设备采购的资金来源混同,增值部分权属不清。

泽良团队办案思路

  1. 构建家暴完整证据链:泽良婚姻律师指导收集报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伤情照片、医院诊疗记录、监控视频,主张根据《民法典》第1079条,单次严重暴力即可构成法定离婚事由,无需"多次"或"持续";

  2. 调取全渠道资金流水:通过法院调查令调取赵某婚后微信、支付宝流水,发现离婚诉讼前月均收款超8万元,诉讼后资金骤降,多笔大额转账在7日内集中转出且无法说明合理用途;

  3. 制作资金流向对比表:二审中提交诉讼前后资金对比表,证明转移行为与诉讼时间高度重合,构成《民法典》第1092条"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

  4. 分割婚前财产婚后增值:举证女方出售个人婚前房产用于偿还建材店贷款(累计约80万元),证明婚后共同资金投入使婚前财产产生增值,该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5. 抚养权优势论证:提供孩子长期由女方及外祖父母照顾的证据,结合男方暴力倾向,主张其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案件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

  1. 准予离婚,认定赵某构成家庭暴力;

  2. 婚生女由周女士抚养,赵某按月支付抚养费;

  3. 赵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4. 婚后对建材店的投资款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赵某补偿女方50%;

  5. 对恶意转移的财产部分,判令赵某支付60%予女方。

法律要点与结语

家暴无需"多次发生",单次严重暴力即可构成法定离婚理由;婚前财产在婚后通过共同资金投入、经营扩大所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诉讼期间突然大额、集中转出资金且无法说明正当用途,构成"恶意转移",法院可依法判决其少分或不分,实务中支持比例可达60%。泽良婚家团队在家暴离婚、财产隐匿追索领域拥有成熟的证据挖掘和诉讼策略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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