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先生在上班途中随手叫了一辆路边的摩的。他们行驶中途时,一辆大货车突然从侧面冲撞过来,导致关先生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后,关先生要求摩的驾驶员刘先生和大货车驾驶员何先生给予合理的赔偿。何先生则声称其大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关先生联系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其应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辩称,关先生的部分医疗费用超出了同类费用标准;此外,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保险公司认为关先生在费用尚未发生之前,不应提前要求赔偿。关先生原本认为由于大货车已经投保,他能够相对轻松地获得应有的赔偿金。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态度,关先生感受到巨大的心理压力。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心理斗争,他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解决这一难题。针对保险公司的两个拒赔理由,泽良律师作了如下诉讼策略:1、针对 “超出同类费用标准” 的拒赔理由,泽良律师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超出同类费用标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强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2、针对 “残疾辅助器具费尚未发生” 的拒赔理由,泽良律师决定在法院委托对关先生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一并提请法院对关先生所需的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全面支持了关先生的诉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举证无法证明关先生已花费的医疗费用 “超出同类费用标准”,据此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而且,法院还认为关先生所需的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已经通过鉴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关先生后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最终关先生成功获赔 80 万余元,合法权益得到全面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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