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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交通一级伤残,保险拒赔营养费与超同类医药费,泽良交通事故律师力挽狂澜,终同等责任获赔 99 万余

作者:陈小云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9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5次举报

2022 年 1 月 3 日,七十多岁的黄大伯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经过繁忙交叉口时,不慎与对面行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黄大伯未能避让成功。事故导致黄大伯弥漫性轴索损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等严重伤情。事故后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接受了接近一年的住院治疗和多次手术,随时具有生命危险。经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黄大伯负同等责任。这场事故导致黄大伯一级伤残,不仅给黄大伯带来了身体上的伤害,也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医疗费用迅速累积,而家庭的经济状况并不允许他们轻易承担这样的开销。黄大伯寻求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声称要扣除部分费用。黄大伯的家人面临着巨大的财务压力,他们不得不寻求社会援助和公共募捐,以应对连绵不断的医疗开支。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黄大伯家属了解到泽良交通团队,决定尝试寻求帮助。泽良律师详细查看了所有事故相关文件和医疗材料,并向黄大伯提供了关于他应得的法律赔偿金额范围方案。通过分析,黄大伯可能获得的赔偿金额高达 90 万余元。黄大伯家属听后深受启发,决定委托泽良代理其索赔事宜。经过艰难的一审和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泽良律师的观点。法院认定医药费超同类鉴定实质是非医保鉴定,根据 “谁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保险公司对其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因保险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黄大伯存在超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的费用,也无法证明该费用非治疗事故伤情所需,故保险公司主张无需赔付该费用依据不足。因此,保险公司要求医药费扣除超同类费用 24012.14 元,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认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黄大伯因案涉交通事故致一级伤残,医嘱建议加强营养摄入,一审法院酌定该费用为 50000 元并无不妥。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 18000 元、伤残赔偿限额 180000 元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黄大伯 993536.51 元。在泽良律师的介入下,黄大伯最终得到了应有的赔偿,最终获赔 99 万余元,其中营养费高达 5 万元,交通事故赔偿事宜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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