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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组织卖淫罪,成功改判容留卖淫罪:泽良张有为律师精准区分两罪,刑期从五年以上降至一年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6年05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0次举报

在厦门司法实践中,组织卖淫罪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刑期天差地别:组织卖淫罪的法定刑期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而容留卖淫罪的法定刑期仅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很多当事人只是为卖淫人员提供了场所,却被错误地认定为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以上的重刑。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张有为律师办理的黄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正是这样一场成功的 "定性辩护战"。在检察院以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建议量刑五年有期徒刑的不利局面下,张有为律师凭借对法律规定的精准把握,成功说服法院将定性改为容留卖淫罪,最终对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大幅降低了刑期。

案发:足浴店涉黄,老板被控组织卖淫罪面临五年刑期

2024 年 5 月,黄某某在厦门湖里区开了一家足浴店,主要经营正规的足浴和按摩服务。为了增加收入,黄某某允许几名卖淫女在足浴店的包间里从事卖淫活动,黄某某从每次卖淫收入中抽取 30% 的提成。

2024 年 9 月,公安机关对该足浴店进行突击检查,当场抓获了正在进行卖淫嫖娼活动的 4 名卖淫女和 3 名嫖客。黄某某作为足浴店的老板,也因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刑事拘留。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定,黄某某以足浴店为掩护,组织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检察院完全采纳了公安机关的认定意见,以组织卖淫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明确建议对黄某某判处五年有期徒刑

这一指控对黄某某来说无异于灭顶之灾。黄某某今年才 35 岁,是家里的顶梁柱,一旦被判五年实刑,他的足浴店将倒闭,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也将中断。

困境:多数律师认为 "定性没问题,最多争取从轻"

拿到起诉书的那一刻,黄某某和他的家人彻底懵了。他们怎么也不敢相信,只是允许卖淫女在自己的店里卖淫,竟然会构成组织卖淫罪,还要被判五年多。

黄某某先后咨询了厦门多家律所的多位律师,大多数律师都表示:"现在对涉黄类犯罪打击这么严,只要店里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老板就会被认定为组织卖淫罪,定性没有问题,最多只能争取认罪认罚,判个四年左右。"

甚至有律师直接表示:"组织卖淫罪的起点刑就是五年,你这个情况能判四年就已经很不错了,别想太多。"

就在黄某某和家属一筹莫展的时候,经朋友介绍,他们找到了泽良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张有为律师。"当时我们真的是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去找张律师的,希望他能帮我们少判一点。" 黄某某的妻子回忆道。

介入:深入分析,发现定性错误核心要点

张有为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投入到案件的研究中。他深知,定性是本案的核心。如果能够将组织卖淫罪改为容留卖淫罪,不仅法定刑期会大幅降低,而且缓刑的概率也会大大增加。

为了找到案件的突破口,张有为律师深入研究了《刑法》关于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同时查阅了大量厦门中院和福建高院关于两罪区分的生效判例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经过深入分析,张有为律师发现,检察院对黄某某组织卖淫罪的指控存在明显的定性错误

1. 没有实施组织、管理行为:黄某某只是为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并没有对卖淫女进行招募、雇佣、培训、管理等组织行为。卖淫女都是自己找上门来的,来去自由,上班时间自己安排,卖淫价格自己决定,黄某某只是按照约定抽取提成;

2. 没有形成稳定的卖淫团体:在足浴店从事卖淫活动的卖淫人员并不固定,经常有人来也有人走,没有形成一个稳定的卖淫团体;

3. 没有控制卖淫活动:黄某某没有对卖淫活动进行策划、指挥、调度,卖淫活动完全由卖淫女自己掌控,黄某某只是提供了场所和一些基本的便利条件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基于以上发现,张有为律师迅速形成了 **"不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 的核心辩护思路,并连夜撰写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同时收集整理了 25 份同类案件的生效判例作为参考。

庭审:精准辩护,成功改变案件定性

庭审当天,公诉人坚持认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法庭辩论环节,张有为律师围绕两罪的区分标准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1. 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其核心特征是 "控制",即对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支配;

2. 事实方面:黄某某只是为卖淫女提供了卖淫场所,并没有对卖淫女和卖淫活动进行任何控制和管理,完全符合容留卖淫罪的构成要件,不符合组织卖淫罪的构成要件;

3. 判例方面:厦门中院和福建高院的多份生效判例都明确指出,对于仅提供场所、未实施组织管理行为的,应当以容留卖淫罪定罪处罚,不应认定为组织卖淫罪。

张有为律师的辩护逻辑严密、依据充分,每一个观点都有相应的法律条文和生效判例作为支撑。经过庭审的激烈交锋,合议庭最终完全采纳了张有为律师的辩护意见。

判决:改判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025 年 2 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检察院指控的组织卖淫罪罪名不成立,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黄某某激动得说不出话来。他紧紧握着张有为律师的手,哽咽着说:"张律师,谢谢您!是您救了我!如果不是您,我现在已经在监狱里待五年了,我的家也就完了。"

从检察院建议的五年有期徒刑,到最终判决的一年有期徒刑;从可能面临的长期监禁,到一年后就能重获自由 —— 张有为律师用专业和精准,为黄某某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

律师手记:准确区分两罪,是涉黄类案件辩护的核心

"很多人以为,只要店里有多名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老板就会构成组织卖淫罪,这其实是一个很大的误区。" 张有为律师表示," 组织卖淫罪和容留卖淫罪虽然都是涉黄类犯罪,但两罪的社会危害性不同,法定刑期也天差地别。准确区分两罪的边界,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对卖淫人员和卖淫活动的控制和管理行为。"

在厦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 12 年来,张有为律师办理了上百起涉黄类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大量成功将组织卖淫罪改为容留卖淫罪、争取不起诉或缓刑的经典案例。他始终认为,一名优秀的刑事律师,不仅要精通法律条文,还要深入了解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倾向,只有这样,才能在复杂疑难案件中找到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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