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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疾险“良性脑肿瘤”:未开颅、未做伽马刀,保守治疗赔不赔?泽良保险拒赔律师以“疾病严重程度”抗辩胜诉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6年05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次举报

一、理赔争议:垂体瘤压迫视神经,医生说开颅风险高,保守治疗,保险公司不赔

客户孙女士因持续头痛、视力模糊就医,MRI确诊“垂体腺瘤(良性脑肿瘤)”,肿瘤已压迫视交叉。医生评估后认为:开颅手术风险高(年龄大、基础病多),且肿瘤未急迫到必须手术,建议药物治疗及定期随访。孙女士未接受开颅或放疗。

申请重疾险理赔50万元时,保险公司以合同约定“良性脑肿瘤须实际接受了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为由,拒赔。

二、泽良策略:以“疾病本身严重性替代治疗方式”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未手术”的表象所困,而是从重疾险的保障本质——补偿严重疾病带来的经济损失——出发。

核心论点:良性脑肿瘤的“严重性”不应以是否愿意或能够承受开颅手术为标准。

我们向法庭阐明:孙女士的垂体腺瘤已产生明确的压迫症状(视力障碍、头痛),具有临床治疗必要性。选择保守治疗是医生基于其身体条件的合理决策,而非疾病不严重。如果必须选择开颅才能获赔,等于迫使高龄或体弱患者冒险手术,违背医学伦理和患者利益。

合同条款的“治疗方式限定”应予突破。

我们援引《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及相关司法判例: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选择的治疗方式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拒绝赔付合同约定的疾病。当疾病本身已达到严重程度,治疗方式应由医生和患者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险不应“越俎代庖”。

神经外科专家意见:肿瘤位置和压迫程度决定严重性。

专家出具意见:垂体腺瘤压迫视交叉若不干预,可导致永久性视力损害甚至失明。该疾病的严重性不亚于已行开颅的脑瘤患者。合同条款将保障限定于“开颅者”,缺乏医学合理性。

三、胜诉结果:法院认定“疾病严重即应赔付,治疗方式不设限”

法院经审理认为:孙女士所患良性脑肿瘤已引发明确临床症状,符合重疾险对“良性脑肿瘤”的医学定义。合同以特定治疗方式作为理赔前提,不合理地限制了被保险人的权利。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全额支付50万元重疾保险金。

不开颅,不意味着不严重。保险保障的是“生了什么病”,不是“怎么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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