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番禺区某商品房住宅项目工地,老黄,江西籍农民工,53岁,跟着“包工头”老张做泥工已经三年。2025年7月的一个上午,他在工程3楼搭设作业平台时,因脚手架钢管未拧紧而踩塌,从3米高处跌落到下方水泥地。送医诊断:右腿胫腓骨开放性骨折、骨盆髂骨翼骨折、腰椎横突骨折,需手术植入钢板及髓内钉,后续可能影响行走能力。
三方推诿:包工头跑了,谁都说“不是我们的人”
住院手术,老黄植入了两块钢板,左腿打着外固定支架,出院后还得拄拐至少半年。事故第三天,“包工头”老张垫付了8千元医药费后失联跑路,微信电话全部停机。老黄找劳务公司,劳务公司说“你是老张招的人,跟我们没合同”;找总承包建筑公司,总包说“我们已经分包给劳务公司了,找劳务公司”;找开发商(地产公司),地产公司说“工程发包给总包了,我们不管”。三方相互推诿,医药费已欠医院4万多元,老黄16岁的儿子打电话回家说:“爸,我不上学了,我去打工。”
老黄家属辗转找到泽良工伤律师时,老黄还躺在病床上不能翻身:“我在这工地干了三年,每天都按时上工,怎么受伤了,就成了‘谁的人都不是’?”
穿透层层转包,锁定总承包单位法定责任
泽良律师接案后明确告知:违法转包、分包情况下,即使包工头逃逸、劳动者与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伤保险责任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或总承包单位承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责任。”该劳务公司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属于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应承担用人单位法定责任。
律师指导老黄家属收集证据:工地考勤打卡照片(戴安全帽、穿工服)、包工头老张三年来的微信派活记录及周结工资转账流水、5名工友的证人证言(证明老黄长期在此工地干活及事故经过)、工地围挡照片(载明开发商、总承包单位、项目名称及施工许可证号)、事发当日工地监控录像(经律师向施工方调取并公证保全)、总承包合同与分包合同(通过律师向建管部门调档)、劳务公司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的证明(广东省建管系统查询打印件并加盖档案章)、事故现场照片(显示脚手架钢管未拧紧)、医院病历、手术记录、住院费用清单。
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2025年9月,泽良律师向番禺区人社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明确请求认定总承包建筑公司为工伤责任主体。总包公司辩称“我们已经分包给劳务公司,我们不是用人单位”。律师在意见书中详细援引最高法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住建部《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证明涉案劳务公司无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属于违法分包,总承包单位应承担工伤主体责任。人社部门采纳律师意见,经现场核查、调档审核后于2025年11月作出工伤认定,确认总承包建筑公司为责任单位。
伤情稳定后,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右下肢功能严重障碍(下肢短缩2厘米、行走需拄拐)及骨盆骨折后遗症,评定为七级伤残。
赔偿计算:总包未参保全额承担
泽良律师计算全部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按广州市建筑业平均工资计算)、护理费(住院期间一级护理依赖)、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取内固定手术费、辅助器具费(拐杖、助行器)。因总承包建筑公司未为工地农民工统一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待遇由总包单位承担。
劳动仲裁阶段,总包公司起初仍辩“我们已经把工程包出去了,工人是包工头老张的人”。泽良律师当庭出示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最高法司法解释条文、住建部规定、劳务公司无资质证明、总分包合同、工地监控录像、工友证言,完整证据链证明:违法分包情况下,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总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容逃避。2026年4月,经劳动仲裁庭主持调解,总承包建筑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赔偿数十万元。
老黄说:“包工头跑了,我以为天塌了。是律师告诉我,工地的天,不会因为包工头跑路就塌。”
泽良工伤律师,深耕广东工伤法律实务,以专业守护劳动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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