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理赔争议:买了两份意外险,保险公司说“赔多了”
客户林女士通过不同平台先后购买了两份意外险,保额分别为30万元和20万元,均未向保险公司告知已有其他保单。半年后,林女士因交通意外身故。
两份保险公司均在理赔调查时发现对方保单,遂分别提出:第一份保险公司称“被保险人重复投保未告知,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仅按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仅愿赔付18万元;第二份保险公司直接以“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20万元。家属合计应获50万元,却被压缩至18万元。
二、泽良策略:以“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为核心
我们接受委托后,并未被“重复投保未告知”这一事实所困,而是从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入手。
核心论点:人的生命和身体无法用金钱衡量,人身保险允许叠加赔付。
我们向法庭阐明:《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范的是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及超额投保问题,要求各保险人按比例分摊损失。但人身保险(意外险、寿险、重疾险)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人的生命无价,投保人可以购买多份保单,保险事故发生后有权从各保险公司分别获得全额赔付。
未告知“已有其他保单”,不构成足以影响承保的重大事项。
我们指出:意外险核保的主要依据是被保险人的职业、健康状况、年龄等风险因素,“是否已购买其他意外险”通常不影响保险公司是否承保或费率的决定。实践中,多数意外险产品甚至未在投保单中询问“是否存在其他同类保单”。未告知该事项,不属于《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重大事项。
保险合同中的“按比例赔付”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
我们审查了两份保险合同,发现“重复投保按比例赔付”的条款均以普通字体隐藏于格式条款中,未作明显提示。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此类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效力。
三、胜诉结果:两家保险公司均按全额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人身保险允许投保人购买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有权获得各保单约定的全额保险金。保险公司以“重复投保”为由按比例赔付或拒赔,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第一家保险公司支付30万元、第二家保险公司支付20万元,合计50万元全额赔付。
买两份保险,就该得两份赔偿。人身保险的“叠加赔付”,是法律对生命价值的尊重。 泽良保险法团队善于运用人身保险的基本法理,为客户击破“重复投保不赔”的错误认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