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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人案例】漳州农村户口,经团队极速调解,获赔厦门城镇标准226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12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1年初夏的一个夜晚,杨大姐乘坐王大哥驾驶的摩托车回家。云朗风清,夏夜的风吹得杨大姐惬意十足。
但天有不测风云,一辆小轿车正在急速向他们靠近,未等王大哥反应,由戴某某1驾驶的小轿车突然从后方超车刮碰到他们的二轮摩托,杨大姐摔倒在地。
就在这时候,戴某某2驾驶的另一辆小轿车从后方疾驰而来,碾压了倒在地上的杨大姐。 
经过交警认定,超车未确认车距的戴某某1负事故主要责任,夜间行车未减速的戴某某2负次要责任,而正常驾驶的王大哥和杨大姐无责。
但此时,杨大姐仍躺在医院昏迷不醒,医生初步诊断杨大姐正处于植物人状态。

高昂的医药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让这个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车主及保险垫付的医药费犹如杯水车薪,杨大姐的儿子肖先生感到万分绝望。

选择委托

杨大姐住院期间,儿子肖先生偶遇了我们团队人员,在聊天了解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杨大姐一家的难处。

随后,基于对案情的了解,我们团队向肖先生仔细分析了案件详情,经过长达四小时的交流,杨大姐家属认可了我们团队的专业度、责任心,当即决定委托我们团队处理相关理赔事宜。

处理过程

接到案件后,我们团队迅速开始行动,指导肖先生收集相关证据,协助杨大姐进行鉴定、整理各项发票、起草文书。
经过努力,杨大姐案件的立案材料在最短时间内收集齐全,但一个问题也随之出现: 
杨大姐是农村户口,从未在城镇生活和工作过,按规定适用的是漳州地区的农村标准,赔偿标准相对较低,结合杨大姐的具体情况进行测算,大概最终只能获赔100多万。

此时我们团队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的侵权行为地虽然是漳州,但其中一家保险公司的住所地是在厦门,我们可以选择在厦门起诉,依据厦门城镇标准计算的赔偿金额,自然远远高于漳州的农村标准。然而肖先生仍无法安下心来,且不说母亲的治疗费需求迫在眉睫,厦门法院案件数量庞大,需要等待的时间也更加漫长,就单单是鉴定费、诉讼费也让肖先生一时间束手无策。
此时,我们团队出手相救——特为肖先生提供借款,也解了肖先生的燃眉之急。同时,我们团队马上安排助理协助肖先生准备材料,尽量为杨大姐案件争取缓交诉讼费。

在团队的努力下,案件很快成功立案。我们团队心系杨大姐现在的处境,她深知如果能够通过调解、和解结案,杨大姐一家就能尽快拿到赔偿款,但若通过法院判决,不仅时间周期长,还存在对方上诉拖延时间的风险。

因此,我们团队积极抓住谈判机会,多次与保险公司及驾驶员展开谈判,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为杨大姐取得最高的赔偿。

谈判过程中,我们团队制定了完善的策略,先主攻主责方,率先谈下和解,为杨大姐争取到第一笔赔偿款。

这笔赔偿款的到来解决了杨大姐一家的经济难题。紧接着,我们团队又迅速和次责方展开谈判,寸步不让,尽力争取最高额赔偿。最终在法院的调解下拿到理想的赔偿数额。

完美收官

在我方的积极争取下,最终为杨大姐按厦门标准得到了高额赔偿款,主责方赔付162万,次责方赔付64万,前后一共获赔近226万,比原先测算的高出100多万。

结案后,杨大姐的儿子送来了锦旗———“尽职尽责,不负重托”。我们团队也将继续秉承着“责任为先,全力以赴”的核心价值观,让信赖我们团队的每一位伤者及家人享有法律的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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