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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工地受伤,无法认定劳动关系,团队出手,为当事人成功申请工伤认定!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10月10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140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1年8月,孟大哥进入a工地接受培训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因为法律意识不强,孟大哥并没有注意到劳动合同上并没有单位盖章。天有不测风云,同年11月初孟大哥在该工地上班时被热熔机砸伤,深受重伤住院治疗。

本以为单位会为自己的工伤承担责任,没想到单位两手一摊,拒绝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情急之下,孟大哥赶忙申请劳动仲裁,但面对复杂的法律程序和未知的情况,孟大哥一时间也束手无策。

选择委托 

正当孟大哥一筹莫展时,在网络上搜索到我们团队并进行多方了解,孟大哥找到我们团队,随后与我们团队取得了联系。
通过我们团队分析,孟大哥明白了自己案件的症结所在之后,当即选择委托我们团队处理自己案件的后续。 

处理过程 

接到委托后,我们团队迅速协助孟大哥厘清案件的来龙去脉,我们团队深度剖析案件的关键点,并指导孟大哥收集有利证据。

原来,孟大哥是受案外人蔡某介绍进入工地,平时也是蔡某在管理,工作由蔡某安排、考勤由蔡某记录,工资由总包单位a公司直接发放,孟大哥虽然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却没有加盖公章,这合同相当于一纸空文。

不直接管理工人,由“分包”的包工头、班组长来管理工人,出事后将责任推给没有什么赔偿能力的包工头已经是单位的惯用伎俩。

所幸,在我们团队的指导下,孟大哥案件的证据已经能达到证明自己在这个工地上班的程度,虽然无法证明孟大哥与这个工地的分包公司b公司或者总包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但我们团队指导当事人搜集证据与庭审调查,将b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违法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蔡某的事实逐渐牵引出来。

虽然没有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但是查明单位违法分包的事实。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的规定,分包单位b公司为承担孟大哥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我们团队的这一招釜底抽薪打得单位措手不及,单位还在劳动关系无法确认沾沾自喜,我方已经以“违法分包”这一条到人社局申请到了工伤认定,让b公司为孟大哥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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