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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难案例】交通事故八级伤残,对方以“超同类”和“费用未发生”为由拒赔,团队出手终获赔80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157次举报

案件背景

一天,关大哥在上班途中随手叫了一辆路边的摩的。他们行驶中途时,一辆大货车突然从侧面冲撞过来,导致关大哥受到了严重伤害。事故后,关大哥要求摩的驾驶员刘先生和大货车驾驶员何先生给予合理的赔偿。何先生则声称其大货车已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然而,当关大哥联系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时,保险公司却拒绝支付其应得的赔偿金额。保险公司辩称,关大哥的部分医疗费用超出了同类费用标准;此外,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保险公司认为关大哥在费用尚未发生之前,不应提前要求赔偿。

选择委托

关大哥原本认为由于大货车已经投保,他能够相对轻松地获得应得的赔偿金。然而,现实却给了他沉重一击。面对高昂的医疗费用和保险公司的拒赔态度,关大哥感受到了巨大的心理压力。经过一番深思熟虑和心理斗争,他决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解决这一难题。

一天,关大哥在浏览抖音时偶然看到了我们团队的一则短视频。在了解了关大哥的基本情况后,我们团队在一次免费咨询中为他提供了详尽的法律分析和建议详细阐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中关于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的相关规定作为一个无责任的乘客,关大哥应当获得全额赔偿。至于尚未发生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虽然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以往的判例,是有可能争取到赔偿的。这些专业的法律意见极大地增强了关大哥的信心,促使他决定委托我们处理他的交通事故案件。

处理流程

针对保险公司的两个拒赔理由,我们团队作了如下诉讼策略:

1、针对“超出同类费用标准”的拒赔理由,我们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否超出同类费用标准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举证责任,在庭审过程中强调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2、针对“残疾辅助器具费尚未发生”的拒赔理由,我们决定在法院委托对关大哥的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时一并提请法院对关大哥所需的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进行鉴定,以确定赔偿金额。

完美收官

最终,法院的裁判结果全面支持了关大哥的诉求,法院认为保险公司的举证无法证明关大哥已花费的医疗费用“超出同类费用标准”,据此认定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而且,法院还认为关大哥所需的后续残疾辅助器具费已经通过鉴定确定,保险公司应赔偿关大哥后续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在拿到应得的赔偿金后,关大哥十分激动,他没想到一向强势的保险公司居然会输掉这场法律之战;关大哥高度赞扬我们团队维护了普通人的权益,全心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所有合法合理的法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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