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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案例】超过退休年龄,团队出手,获得支持7年护理费及误工费,终获赔121万余元!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4年06月06日分类:团队亲办案例浏览:269次举报

案件背景

2021年11月18日,马阿姨过马路时被曹某驾驶的小轿车撞击致伤,经公安局交通警察部门依法认定马阿姨对本次事故无责任,曹某全责。该事故造成了马阿姨重型颅脑损伤、身体多处骨折等严重伤情,其肢体伤情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伤残更是达到二级。事故发生时,马阿姨已68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事故前与其丈夫一起务农,用种菜到镇上贩卖的方式来补贴家用,马阿姨家中还有一位95岁的母亲,高额的医疗费给其家庭带来了重创。

选择委托

马阿姨家属经医院病友介绍了解到了我们团队。经过我们提供的免费咨询及指导,马阿姨家属感受到我们团队的专业和责任心,当即与我们团队签订服务协议。我们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专案服务小组制定诉讼策略。

处理流程

马阿姨已68岁,超过退休年龄,事故造成马阿姨重型颅脑损伤,案件存在诸多争议点。在理赔的过程中,团队及马阿姨家属共同配合。为确定马阿姨具体赔偿金额,我们团队先后委托法院申请了四次鉴定: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四肢伤残等级鉴定、精神伤残等级鉴定和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鉴定。案件启动后,经申请特别程序指定马阿姨儿子作为其监护人。经过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马阿姨1218463.95元,其中支持了马阿姨7年的护理费。保险公司不认可该赔偿金额,提起上诉,在特聘律师据理力争之下,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马阿姨的误工费是否应当赔付的问题。保险公司上诉认为,马阿姨受伤时已经68岁,远远超过退休年龄,也未提供工资流水等证据证明其受伤前有收入,并且因本次事故造成收入减少。针对该主张,特聘律师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马阿姨系农民,没有退休年龄的限制,交通事故发生前其在家务农,误工费应予支持。法院采纳了特聘律师观点,支持了马阿姨的9033元误工费。

完美收官

案件程序复杂,在当事人维权手足无措的情况之下,我们接受委托后,不负马阿姨及其家属的信赖,竭尽全力争取了当事人的误工费以及其他的赔偿费用。最终不负所望,为马阿姨争取到共计1218463.95元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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