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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福建省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

作者:刘则通律师时间:2021年12月1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50次举报

近日,福建省人社厅网站发布了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详细通知如下: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60号)和《福建省工伤保险实行省级统筹实施意见》(闽人社文〔2019〕49号)

一、调整范围 
2020年12月31日前,取得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不含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待遇资格的工伤人员,以及取得按月领取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资格的人员。 

二、调整标准及执行时间 
(一)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月调整标准为:一级伤残增加244元、二级伤残增加230元、三级伤残增加217元、四级伤残增加207元。

根据以上定额调整后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如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757元/月的,按照2757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00元。 

(三)生活护理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按照工伤人员护理依赖程度,月调整标准如下: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增加200元,增加后低于3795元/月的,按照3795元/月的标准发放。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60元,增加后低于3036元/月的,按照3036元/月的标准发放。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增加120元,增加后低于2277元/月的,按照2277元/月的标准发放。 

(四)执行时间
2021年1月起开始执行。 

三、其他事项 

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并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五至六级工伤职工,其伤残津贴调整标准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参照本通知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调整办法实施,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21年11月4日

以上便是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全省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供大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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