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 告 材 料
控告事项:
1.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受理控告人的控告。
2.请求公安机关依法对被控告人陈某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实理由:
被控告人陈某因生意资金周转向控告人借款,控告人于2016年4月开始数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控告人出借钱款。2016年7月16日,控告人通过被控告人签订了一份帮助其移民澳大利亚的合同,合同的相对方为Phillip Au & Associates公司。该合同规定:该公司为控告人申请188B商业移民,控告人需为此服务支付该公司AUD200660澳元,约等于CNY1000000人民币。于是,控告人减少了被控告人偿还其所欠借款100万元人民币。
然,直到2018初,控告人没有收到任何回音,便开始怀疑陈某是否真的为其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申请。于是,控告人向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被控告人偿还其向控告人的借款2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控告人辩称,其在2016年7月21日为控告人支付了200660澳币(折合人民币1003300元)作为为控告人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的律师费用,并提供了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转账凭证,但法院并未采信,一审判决支持了控告人的诉讼请求。被控告人不服进行上诉,经过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了被控告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目前,被控告人仍拖欠控告人的借款150万余元。
同时,控告人委托了澳大利亚申浩然律师事务所对被控告人为控告人办理澳洲移民的事项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显示,被控告人为控告人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的合同系伪造,Phillip Au & Associates公司从未和控告人签订过移民服务合同,亦未收到被控告人的任何汇款,澳大利亚移民部也从来没有收到过关于控告人的188B类移民签证申请。因此,被控告人并没有为控告人办理移民申请,也未支付移民费用100万元人民币。
控告人认为被控告人陈某的行为涉嫌诈骗罪,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第一,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控告人钱款的目的
被控告人因资金周转向控告人借款,谎称能为控告人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申请,需支付移民费用约100万元人民币,控告人基于此而减少被控告人偿还其所欠借款100万元人民币。因此,被控告人具有非法占有控告人钱款的目的。
第二,被控告人伪造了移民合同和转账凭证
被控告人伪造了为控告人办理澳大利亚移民的合同,其并没有为控告人办理移民申请。同时,被控告人还伪造了在香港地区形成的转账凭证,意图证明其为控告人办理澳大利亚移民支付移民费用100万元。因此,被控告人采用伪造移民合同、转账凭证虚构事实的方式,其目的就是为了诈骗控告人的钱款。
第三,被控告人诈骗控告人的钱款数额特别巨大
被控告人诈骗控告人的钱款1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
综上所述,被控告人陈某具有非法占有控告人钱款的目的,采用伪造移民合同、转账凭证的虚构事实的方式,诈骗控告人的钱款100万元人民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涉嫌诈骗罪。
控告人恳请公安机关依法查明案件事实,依法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维护法治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