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青岛的李先生报警称自己的轿车轮胎先后两次被人故意割破。经查抓获嫌疑人刘某某,二人曾是同事关系,刘某某最近身体不适便认为是李先生在背后诅咒他造成的,于是心生怨恨扎对方轮胎,共作案5次,捅破11条轮胎,还误扎了别人的车轮胎。目前,刘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刑拘,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屡扎车胎可以构成寻衅滋事罪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必须是行为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才构成犯罪。对于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寻衅滋事行为,只能以一般违法行为论处。本案中,刘某某与李先生曾经是同事,曾因小事发生过争吵,刘某某将自己的身体不适归咎于李先生,进而心生怨恨扎对方轮胎,其行为就属于无事生非、伤及无辜、任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并且作案多次,还误扎他人轮胎,他的行为已经涉嫌寻衅滋事罪。
根据《刑法》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刘某某任意毁损他人财物的行为就涉嫌寻衅滋事,一旦被定罪,可能被判刑五年以下。
扎车胎还构成民事侵权
刘某某的行为除了涉嫌刑事犯罪以外,还涉嫌民事侵权。《民法典》有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受害人可以要求刘某某赔偿被扎破的轮胎,以及因轮胎被扎破导致受害人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比如交通费,维修费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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