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罗琳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上下班途中因遗忘手机而临时折返,是职场人常见的生活场景。但这一看似普通的行为,在工伤认定中却可能引发争议:若在此过程中遭遇交通事故,是否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本文将结合案例,系统解析该类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标准与裁判思路。
01
不予认定工伤案例
#案例一
(2019)苏0508行初213号
许丰系苏州金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虎物业公司)职工,工作地点位于虎阜花园项目。2018年8月27日,许丰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现未带手机,即返回居住地取手机。当日7时54分许,许丰途经桃花桥路段时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警部门确认,许丰在事故中无责任。市人社局认定许丰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院认为:许丰系在上班途中折返居住地取手机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其行驶方向与工作地点相反,行为目的已由上班变为返回居住地取手机,故本案情形不属于合理路线的上班途中;许丰主张手机系工作必需品,其返回居住地取手机并不改变上班事实,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行为不属于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故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02
认定工伤案例
作者检索并梳理了近年来多个类似案例,发现多数案例都认为类似的情况仍属于合理的“上下班途中”,应认定工伤(前提是职工在合理上下班时间内,且对交通事故承担非主要责任)。这些案例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下班途中返回公司拿手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不区分行进方向。
如(2023)粤03行终803号、(2018)鲁0983行初58号、(2017)苏8602行初1869号、(2017)辽0203行初41号。
2.上班途中返回家中拿到手机后,再此前往公司的途中遭遇交通事故。
如(2015)东一法行初字第441号
3.上班途中返回家中拿手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手机是该职工日常工作的必备工具。
如(2019)冀10行终196号、(2020)冀10行终206号、(2013)北行初字第89号
4.上班途中返回家中拿手机途中遭遇交通事故,手机是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如(2014)通中行终字第0054号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案例中,除(2013)北行初字第89号案件中法院判决撤销了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外,其余案例中法院均最终支持了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
03
认定标准及裁判思路分析
通过上述案例可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折返回去拿手机而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合理的“上下班途中”,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针对下班途中折返拿手机的情形,各方观点较为统一,普遍认为此种情况下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是因为手机已成为当今日常生活的必需品,下班途中返回公司取手机,并未改变职工下班回家的目的,仍应视为合理的下班路径。
而对上班途中折返拿手机的情形,需进一步区分行为阶段及折返动因:
一如果职工已经完成取手机的动作,并再次朝着公司方向行进,此时发生交通事故,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工伤。原因在于职工此时的路线是正常的“从居住地到工作地”的标准路线,其行为目的已回归上班;
二而对于职工从公司返回家中取手机这一阶段发生事故的情形,则存在较大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手机是职工日常生活的必需品,返回家中取手机属于日常生活合理需求,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则强调,应严格审查职工行进路线的合理性,如果折返路线方向与通常的上班路线方向明显不一致,则需考察取手机的目的与工作之间的关联程度。如果手机为职工工作所必需,那么职工此时的行为目的仍与工作密切相关,应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手机并非职工工作必需品,则此时的行为目的与“上班”目的性不符,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作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各有其合理性,正因如此,对于上班途中折返拿手机的情形,在行政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往往倾向于尊重人社部门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除非该决定明显违反事实或法律规定。
04
作者建议
鉴于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欲实现权益最大化,宜更加重视工伤认定阶段的举证和沟通。
劳动者应尽可能证明手机是其工作的必需品,如提供日常工作中的手机通话记录、工作聊天记录、单位通讯制度、岗位职责说明等证据;
用人单位也应充分行使自身的陈述申辩权,结合个案中折返行为的必要性、路线选择的合理性进行针对性论证。
只有通过细致的举证和充分的沟通,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罗琳 实习律师
法学硕士,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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