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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者:长沙劳动法律师团队2019年12月24日 103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军转干部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陈芳律师

【案情简介】

陈某于1980年11月应征入伍,于1996年10月转业至某银行工作,于2003年12月29日向某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2004年2月6日,陈某与某银行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并于当日从某银行领到解除劳动合同补偿款等145736.67元。事后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移交手续,于2004年2月25日就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在常德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2014年7月16日,陈某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主张某银行以改制为名,进行人员结构调整,采取欺骗、威胁等手段违法与陈某等19名军转干部解除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以陈某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与某银行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恢复其职工身份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或者按在岗职工相关待遇标准赔偿陈某的损失,并加付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一审法院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律师代理意见】

一、原审法院认定陈某的申请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间,事实认定正确,证据充分。

陈某与某银行于2004年2月6日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之间因此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依据该规定,陈某如认为该协议侵害了其权利,应当自该协议签订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仲裁。陈某至2014年7月16日才开始向常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主张权利,期间已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且该期间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证明有中止、中断情形,故陈某的申请超过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期限。

二、某银行与陈某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系自愿、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签订形式和内容完全符合《劳动法》,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行为。

从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过程以及陈某主动领取补偿款、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并配合某银行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进行公证的行为来看,陈某与某银行之间系自愿并经协商一致而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双方的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已合法解除。陈某认为其是在被欺诈和胁迫的情况下与某银行签订了《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但在本案诉讼中,陈某并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某银行在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和胁迫的情形。

陈某主张,某银行于2008年12月起按照每月638元的标准承担的费用及此前一次性承担的费用,系陈某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向某银行主张权利以后,某银行认为自己的行为有违法之处,采取的补救措施。某银行提交了由常德市财政局、常德市统计局和原常德市人事局、原常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中央、省属在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军转干部解困问题的通知》,证明了上述费用的性质是军转干部再就业补贴,是当时政府有关部门针对所有的央企、省企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解决生活困难而研究决定的,针对的是所有的央企、省企在常单位和所有这些单位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某银行承担此项费用,依据的是政府职能部门的指令性文件,与陈某个人无关,不能证明陈某个人向有关部门寻求了权利救济,也不能证明陈某与某银行重新建立了劳动法律关系,更不能证明陈某申请仲裁时效的中断。

因此,原审法院判决证据采信适当,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文书】

(2014)常民一终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评析】

本案系19名军转干部诉某银行以改制为名,欺骗军人解除劳动的集体诉讼案件之一,这19个案件都认定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都超过了仲裁申请期限,最终都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争议双方于2004年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陈某关于某银行欺骗其下岗的争议应发生在2004年,应适用的仲裁时效是《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而非2008年施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的1年。陈某至2014年才申请仲裁主张自已的权益,已远远超过了仲裁时效。

本案中,陈某还提到了某银行是中央直管企业,其享有自主经营权,不应受到地方发布的是《关于中央、省属在常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军转干部解困问题的通知》的干涉。自主经营权应是一种自主选择、自主决策的权利,某银行自愿承受地方规章规定的义务也是自主经营的表现,况且其依照上述文件向陈某支付的费用使陈某获益,保障了其作为军转干部再就业的权益,且发放补贴不足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劳动关系的存续还应结合是否提供劳动,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等。

【结语和建议】

转业安置是广大军官人生的第二次抉择和挑战,裁军压力下,部队和地方军官转业安置压力增加,广大军转干部转业后会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

作为劳动者的转业军人,要理顺个人与单位的关系,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学习相关法律、政策,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接收单位不安排工作岗位、不提供生活保障、违法辞退时等,应充分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协商,同时,积极收集和保留证据,以便将来提起仲裁和诉讼之用。

用人单位应积极响应国家政策,维护好军转干部的合法利益,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军转干部,积极安排适合岗位、做好军人档案接收、社会保险缴纳等工作,为转业军人打好人生的重大战役提供应有的支持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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