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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未签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者:长沙劳动法律师团队2022年01月27日 91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导·读

湖南天地人劳动法团队

在劳动纠纷实务中经常涉及到对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等法律关系的区分,不同的法律关系所保障的权益范围各不相同,我们应掌握好各种法律关系之间的区别与实质,做到精准判别。

01基本事实

郭某于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在某公司从事产线技术改造和指导工作,月工资为8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公司支付了2016年5月份的工资并向郭某出具6月份工资8500元的欠条,约定于2016年7月20日付清。

郭某于2016年6月30日离开公司,查明并非是由于某公司拖欠工资所致。双方对欠付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等不能协商一致,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仲裁。

2017年10月20日郭某向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再次申请仲裁,当天,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向其送达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郭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构成劳动关系而非承揽关系,判决:

  1. 某公司支付拖欠郭某的工资8500元,

  2.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补偿工资8500元

  3.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8500元,以上三项共计25500元。

  4. 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02裁判观点


01

一、本案应当定性为劳动争议而非承揽纠纷

01

其一,《欠条》已明确载明某公司是欠郭某“6月份工资捌仟伍佰元”,事实上郭某的报酬也确系按月发放,这种支付方式与承揽关系中根据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惯例不符。

02

其二,承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承揽人只需根据定制人的要求交付劳动成果既可;但在本案中,郭某在6月30日前数日就完成了工作,但因未到约定的工作结束日期,郭某又停留了数日直至6月30日才离开某公司,由此可见,某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支配与服从关系,这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03

其三,若本案确系承揽纠纷,在郭某交付工作成果后,某公司不充分检验劳动成果就任由郭某离开并出具《欠条》,也不合常理。


02

二、郭某在某公司从事的是生产线技术改造和指导工作,月工资8500元,在当地属于高报酬的技术岗位。

而某公司是一家从事环保砖生产、销售的普通民营企业,从经营性质方面来判断,其不可能长期或者经常停工对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否则无法正常进行生产、销售;从某公司经营规模和成本控制方面来判断,其也无需长期聘请一位高报酬的技术顾问。再结合郭某在某公司实际工作恰好二个月的情况,认定某公司与郭某之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目标的固定期限劳动关系,更为恰当。于是,在郭某完成生产线技术改造离开某公司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已终止。


据此,一审判决以某公司未与郭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判令某公司支付郭某双倍劳动报酬8500元正确,二审予以确认;以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判令某公司支付郭某赔偿金8500元不当,二审予以纠正。


03

三、劳动者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遭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某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郭某在工作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且所主张的赔偿数额已超过郭某起诉请求的数额,该主张不限于抗辩兼有反诉性质(某公司在一审未提起反诉),据此,二审对某公司该上诉请求不予采纳。



03裁判结果

某公司向郭某支付拖欠的工资8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差额8500元,以上二项共计17000元,对经济赔偿不予支持。



04律师意见

本案主要从从属标准、报酬的发放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与承揽合同关系

从从属标准来看

从从属标准来看,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一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承揽合同关系承揽人依约完成劳动成果即可,不受用人单位管理,不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约束。本案中,郭某在6月30日前数日就完成了工作,但因未到约定的工作结束日期,郭某又停留了数日直至6月30日才离开该公司,由此可见,该公司与郭某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管理与约束关系,这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从报酬的发放来看

劳动关系报酬支付有一个相当较长的工资支付周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资,工资支付有相当于该行业的比较固定的标准,受劳动法规的约束,报酬体现的是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关系一般为一次性支付,或是合同中明确约定报酬的支付方式,对此双方依约比较清晰,报酬不仅包括劳动力价格,还包括其他的一些工本费等等。本案中,郭某的报酬也确系按月发放,这种支付方式与承揽关系中根据工作成果给付报酬的惯例不符。因此法院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


此外,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而言,判断用人单位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确定劳动期限,可以结合该用人单位的行业情况、岗位情况进行判别,从而确定该岗位属于常设性岗位还是临时性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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