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劳动者可以以此维护自己权益。
【基本事实】
周某某于2018年7月15日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18年7月15日起至2021年7月14日止,基本工资2000元,员工福利、绩效工资、职务工资等具体依据某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某公司未为周某某缴纳社会保险费。《员工离职申请表》体现出周某某于2019年5月12日以个人原因向某公司提出辞职,正式离职时间为2019年6月4日。2019年6月8日周某某因病在长沙东大肛肠医院住院治疗至2019年6月25日共17天,自费医疗费2万余元。2019年7月20日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周某某2019年5月份工资2000元、2019年6月份工资2080元。2019年3月份、4月份某公司分别向周某某支付工资6398元、6530元。
后周某某就工资、经济补偿、医药费等事项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2019年12月14日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请求事项】
- 一、某公司向周某某支付因未交社保导致无法报销医药费2万余元;
- 二、某公司向周某某支付2019年5月、6月工资共计1万余元;
- 三、某公司向周某某支付经济补偿700元。
【裁判观点】
- 一、医保损失。依据《湖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若干标准》第二十八条:“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失业和生育保险费,或对劳动者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和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待遇确有过错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予支持”的规定,某公司应当承担周某某医保损失的赔偿责任。
- 二、工资。2019年5月份工资:合同约定周某某基本工资2000元,员工福利、绩效工资、职务工资等具体依据某公司的相关制度执行。但某公司仅支付周某某当月工资2000元,某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以上款项不应支付,其提供的5月份考勤表也不能证明其扣除周某某员工福利、绩效工资、职务工资等工资符合其规章制度,某公司应承担不利后果。由于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月除基本工资之外应为多少钱,按照上月实际支付工资标准进行核减,某公司还应补足周某某5月份差额工资4530元。2019年6月份工资:《员工离职申请表》体现周某某正式离职时间2019年6月4日,6月8日周某某又连续住院17天,该月支付周某某工资2080元,未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
- 三、经济补偿。周某某因个人原因离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可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周某某医保损失1万余元、2019年5月份工资4千余元,以上合计2万余元;
【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是其基本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因未给职工缴纳保险导致职工本该享有的权益受损,则应当对职工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也督促了我们的用人单位应及时给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