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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员工能否获得经济补偿?

发布者:长沙劳动法律师团队2021年08月14日 30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导读】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保障劳动者权益、塑造职业归属感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出于企业利益的考量,要求劳动者加班不可避免,按时支付加班工资亦是用人单位应尽之责。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如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未及时支付加班工资,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此类问题才能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呢?

【基本事实】

2018624日,深圳某公司孙某某发送《入职通知书》,载明:深圳某公司聘用孙某某担任前端工程师;月度基本工资10000元月。2018730日,深圳某公司孙某某工作档案调至长沙公司,6月份工资仍由深圳发放,薪资福利待遇不变。201881日,长沙公司(甲方)与孙某某(乙方)签订自201881日至2021730日止,试用期三个月的《劳动合同书》。2019119日,孙某某委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向长沙分公司邮寄律师函,律师函载明:因长沙分公司未足额为孙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行为严重损害了孙某某的合法权益,即日起孙某某长沙分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解除。20191110日,孙某某申请离职。孙某某因社会保险事宜与长沙公司、深圳某公司产生争议,遂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裁决支持部分请求。20203月1日,长沙公司不服,向长沙市岳麓区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原告长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改判原告支付被告201911月工资1931.04元;二、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三、原告无需支付被告年终奖7500元;四、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经济补偿18250.1元;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裁判观点】

  • 一、关于改判原告支付被告201911月工资1931.04元。孙某某2019119日向长沙分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解除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此未再向长沙分公司提供劳动,公司应当支付孙某某2019111日至2019118日工作期间的工资5149.43元(14000元÷21.75天×8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下同),扣减长沙分公司已支付部分1931.03元,长沙分公司仍需支付孙某某201911月工资3218.4元。

  • 二、关于原告无需支付被告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的问题。《研发绩效管理规定》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应认为合法有效,长沙分公司可依此行使用工自主权。公司依据《研发绩效管理制度》扣发孙某某当月工资1400元理据充分,无需向孙某某退还。

  • 三、关于年终奖部分。深圳某公司入职通知书中明确载明:年度结束后,公司将为您提供相当于一个月固定工资的10000元的年度服务奖金。孙某某2018年10月9日离职,不符合公司支付年终奖的条件。

  • 四、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孙某某长沙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离职,孙某某依此提出离职申请的理由成立,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孙某某在深圳某公司的工作时间应一并纳入计算工作年限,长沙分公司应当支付孙某某201872日至2019119日计1.5个月的经济补偿16500元(11000元×1.5个月)。

【裁判结果】

一、原告长沙分某云计算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孙某某绩效工资差额1400元;

二、原告长沙分某云计算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孙某某年终奖7500元;

三、驳回原告长沙分某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劳动者以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为由提出离职是否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情形。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有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孙某某长沙分公司提出离职的理由符合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地(2)、(3)项,长沙分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依法支付加班工资,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长沙分公司关于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总之,用人单位想节约成本,劳动者想获得收益,只要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两者的需求并不是不可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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