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导读】
对于视同工伤的认定,一般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工作时间;2、工作岗位;3、突发疾病;4、立即送医;5、48小时内死亡。实务中,对于上述每一特征都会产生争议,因此实践中对于以上特征的认定还应综合实际情况来看待。
【基本事实】
死者冷X生前与原告谭X系夫妻关系。2018年3月20日17时左右,冷X因感到身体不适便跟单位同事讲要请假回家看病。随后自己开车从单位回家,途径市某学校时,顺便到该校接正在练足球的儿子回家,刚到市学校足球场突然昏厥,该校老师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将冷X送到该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3月22日凌晨0:40分死亡,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伤亡事故发生后,原告及第三人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受理后,于2018年11月1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请求事项】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观点】
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是法律、法规赋予被告的法定职责。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冷X突发疾病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院认为,事发当天,原告之夫冷X是正常上班时间,下午5时尚未到下班时间,冷X因感到身体不适便向单位同事讲要提前请假回家看病,虽然冷X昏厥倒地不是在工作岗位而是在该市学校中学球场,但冷X的疾病发作有一个由轻到重,由一般到严重的过程。此外,冷X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就已感到自己的身体不适,虽然冷X没有及时到医院就诊而是先行回家,这只能说明冷X对自己疾病的严重性认识不够,也没有意识到自己身体的不适会直接影响到生命安全。另外,从冷X感到身体不适到昏厥倒地具有突发生、连续性,且时间短。由此应认为冷X的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告以冷X突发疾病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也不是因工作原因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显属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诉请撤销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理由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2018年11月14日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律师意见】
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应当要严格考察伤者是否属于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立即送医并在48小时内死亡。由于此项是视同工伤,要求严格,任何一个环节不符合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于以上环节的认定应综合实际情况认定。本案中,法院认为从冷X感到身体不适到昏厥倒地具有突发生、连续性,且时间短。由此应认为冷X的突发疾病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错误,予以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