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例导读】
在法庭审判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相关主张必须以双方构成合法成立的劳动关系为前提,如主张权利一方不能证明不能证明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实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则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主张不能得到支持。如双方实际属于挂靠关系、合作关系等,却以双方间存在劳动关系对权利进行主张,就不会被法院支持。
【基本事实】
2014年3月6日,原告方X与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愿意聘用原告为其进行技术服务,被告为此支付相应工资报酬、现场劳务报酬及其他报酬,合同期限为3年,被告为原告购买法定的五险,被告支付原告年工资为税后65000元每年,三年共195000元;原告方X职责为将考试合格资格证书及其他注册所需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被告办公室,并注册在被告名下,建造师需按时到工地或参加会议,按时参加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检,继续教育等学习,积极配合被告以确保资质证书年检合格;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情况,应给另一方按一年工资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合同还就其他方面内容进行了约定。2014年4月开始,被告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但被告没有按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保险费用。2016年7月7日,被告发布《停业清产通知》,停业期间,解聘所有管理人员,告知员工可另寻工作。后原告方X与被告某某公司为工资、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年休假工资、违约金等等问题发生争议,方X向雨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事项】
方X向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决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向原告:1、支付拖欠的工资42500元及拖欠工资而产生的经济补偿金10625元;2、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7085元;3、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代通知金5417元;4、支付失业保险金损失6672元;5、支付年休假工资2491元;6、支付高温防寒补贴1800元;7、为原告补缴2014年9月至2016年9月欠缴的社会保险费;8、支付违约金130000元;9、返还非法扣押的原告的所有证书。
【裁判观点】
根据原、被告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原告方X只是将相关证件挂靠在被告湖南某建设公司,从而收取相关的挂靠费用,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双方形成了用工或提供劳动的法律关系,双方之间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对原告基于劳动关系而提出的相关主张,不予支持。原告依据《技术服务合同》提出的工资主张、违约金及返还扣押证书的诉讼请求,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故对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方X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意见】
本案最大的争议点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是属于劳动关系还是挂靠关系,原告方X向被告主张基于劳动关系的建立前提下拖欠的工资、违约金等,就要证明双方之间确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否则根据双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来看,双方形成的是挂靠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其基于劳动关系提出的主张就不属于劳动争议的审理范围,不能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