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王某与龚某1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于2016年6、7月份确定恋爱关系。2018年过年期间,原、被告双方确定订婚事宜。2018年3月8日,原告汇款给被告20000元用于购买订婚所需的金器。2018年3月28日,原、被告订婚当天,被告实际收取原告给付的彩礼98000元。订婚时,被告为原告购买金器花费4491元。原、被告于2019年2月14日分手。
另查明,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曾人工流产三次。
判决:被告龚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王某彩礼20000元。
律师解析: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原、被告按民间习俗进行订婚,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是基于结婚为目的而在订婚时互有礼金物品往来,现双方既已无意缔结婚姻关系,应根据双方往来礼金数额、物品的价值及性质等因素,对双方彩礼往来情况进行妥善处理。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被告共收受原告给付的彩礼现金98000元及购买金器所需款项20000元。原、被告恋爱时间较长,且在原、被告交往期间,被告曾三次进行人工流产,对其身体伤害较大,结合原、被告恋爱时间、被告因人工流产遭受的身体损害程度及被告给付原告的金器价值等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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