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几个概念
一、 产品
产品质量法律下的“产品”概念:
美国《统一产品责任示范法》:产品是具有真正价值的、为进入市场而生产的,能够作为组装整件或者部件、零售交付的物品,但人体组织、器官、血液组成成分除外。
日本《制造物责任法》:产品是指进入流通过程的一切物品,不论其为制成品和天然产品。
《海牙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欧盟产品责任指令》: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和狩猎物以外的所有动产,即使已被组合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之内。初级农产品是指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产品,不包括经过加工的这类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产品和商品的定义不同,造成实践中混乱,典型问题如“商品房”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尤其是是否适用消法49条,一度引起极大争论。
二、 产品质量
国际标准化组织ISO8402-86,将质量定义为:产品和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和特性的总和。
国家标准GB3951.1-83规定:产品质量就是指产品满足规定要求(或需要)的特征或特性的总和。
按照ISO规定,“需要”被分为两类,一是“明确需要”,即在合同、标准、规范、图样、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文件中已作出的规定;二是“潜在需要”,即指顾客或社会对产品或服务的期望,或人们公认的、不言而喻的、不必作出规定的需要。
三、 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首次明确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其中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要求,给用户或者消费者造成损害而应依法承担的法律后果,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上,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瑕疵担保责任和产品缺陷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