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薛某在欠条上签字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否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为胡某提供劳务,胡某欠付马某劳务费,并由胡某施工项目的管理人薛某出具欠条,现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胡某对二人之间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及欠款事实均认可,并同意付款。故法院对马某要求胡某支付劳务费10万元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胡某支付马某劳务费10万元及利息,薛某对胡某应支付的10万元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判决作出后,各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债务加入,又叫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第三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包括第三人与债务人协商达成债务加入的合意,并通知债权人有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第三人直接单方向债权人作出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三是第三人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确定,债务人的债务并不减免。实践中,认定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的关键在于第三人是否作出自愿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此时,可以结合第三人签字的协议内容、签字的位置、有无身份表示等综合判定其意思表示。本案中,第三人在欠条“欠款人”处签名,表明其愿意承担涉案债务的还款责任,可以认定构成债务加入。
法条链接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