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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胜诉案

发布者:南海周|时间:2022年05月30日|255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南海周,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

高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詹某29074.55元,重新核实赔偿数额;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詹某、某平顶山支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判决错误。一审开庭当日高某因堵车不能按时到庭,一审法院在未查明案件事实的情形下进行判决,致使詹某住院期间高某垫付的部分医疗费未予扣除。

詹某辩称,在詹某住院期间,高某垫付过费用,但具体金额不清楚,高某应提供合法票据,詹某愿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与高某重新计算具体赔偿数额。

某平顶山支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詹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高某赔偿詹某误工费23311.8元、护理费7702.8元、营养费1200元、医药费42991.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交通费1060元、车辆损失3000元、三期鉴定费600元,共计82215.99元;2、判令某平顶山支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詹某、某平顶山支公司承担。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詹某因高某驾驶车辆造成案涉事故,导致高某受伤系事实。根据一审在卷的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高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詹某负次要责任。据此,一审认定高某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并无不当。二审中高某提交证据证明其垫付了4851元,詹某对此予以认可。因此,高某在垫付款范围内承担80%的责任即3880.8元(4851元×80%),詹某承担20%的责任即970.2元(4851元×20%)。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高某就本次事故需赔偿詹某29074.55元,扣除詹某需承担的970.2元后,高某仍需向詹某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28104.35元。

综上所述,高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詹某44054.48元”;

二、撤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21)豫0402民初8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詹某28104.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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