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之一。法院审理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利害关系人,根据其精神病的程度申请法院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所必须遵循的程序。法律设立该项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护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事流转秩序。今天就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的程序给大家聊聊。
1 成立条件 必须有精神病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事实存在 必须由精神病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案件,由该公民住所地的基层法院管辖。 2 需要的材料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1.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任一经原件核对相符的复印件;2.申请人是居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申请人单位相关证明材料;3.申请人的委托代理材料:(1)授权委托书原件,其中要注明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列明权限内容);(2)代理人资格证明材料:律师代理的,应提供以下材料: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委托书、律师证,经核对的执业证复印件; 提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户口簿或者其他能证明双方关系的材料; 被申请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医学鉴定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起诉案件属于本院管辖所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依法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3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4 指定监护的两种途径 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指定。 附: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年月 住址 身份证号 申请事项 依法宣告被申请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 为被申请人 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 与被申请人 系 关系,XXX年被申请人因患脑梗塞,经多方治疗未见好转,后又患老年痴呆,现在其病情每况愈下,现已行动不便,无言语表达能力,经医院诊断为痴呆。由于被申请人现生活不能自理,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符合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条件,为保护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月××日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