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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一员工因病去世,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

发布者:徐壮律师|时间:2023年02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20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述】

2016年9月,何某入职R超有限公司,在R超市有限公司处负责货物的上下搬运,R超市有限公司未与何某签订劳动同,R超市有限公司为何某缴纳了2020年10月至2021年9月的工伤险,未缴纳其他险种,何某也未自行缴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R超市有限公司为何某办理了一张D银行储蓄卡用于工资放,但何某将该卡交给门店管理,并未通过该卡领取工,一审庭审中,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中储超市有限公司均认可R超市有限公司每月通过现金形式向何某发放工资3500元。2021年8月30日,何因病在同医院蔡甸院区住院治疗,并在该医院去世,居民死亡医院(推断)书载明何某直接死亡原因为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患者收据明细何某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37783.2元。
另查明,陈某英系何某亲,卜某玉系何某妻子,何某尧、何M、何某豪系 何某子女。2020年武汉市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87929元。2021年11月5 日,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向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裁决:1.确认死者何R超市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21 9月存在劳动关系;2.R超市有限公司向何某尧、陈近卜某玉、何M、何某豪支付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合计95251元;3.R超市有限公司向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M、何某豪支付未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7783.2元。仲裁委作出武劳人仲裁字(2022)13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何R超市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存在(非全日制用工的) 劳动关系;二、驳回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M、何某豪的其他仲裁请求。

一审判决
一、确认何某与R超市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
二、R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共计95251元;
三、R超市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起十日内支付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医疗保险待遇损失37783.2元。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予以免收。

本院二期间,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依法提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一审查明的事实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上诉请求】

上诉人R超市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民事判决,提起

上诉请求:依法改判R超市司与何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二审观点】

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二审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劳动关系。仲裁裁决何某与R超市有限公司劳动关系存续间为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双方均未对该裁决起视为对该裁决的认可。一审法院据此确认何某与R 超市有限公司在2016年9月至2021年9月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无不当。现R超市有限公司又上诉请求确认与何某在20169月至2021年9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未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R超市有限公司未为何某缴纳社险,致使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在何某非因亡后无法报销何某因病住院产生的医疗费用,亦无法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R超市有限公司应对何某尧、卜某玉、何M、何某豪的上述损失予以补偿。
医疗票据显示住院治疗共花费医疗费37783.2元。何某尧、陈某英、卜某玉、何M、何某豪主张的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95251元亦未超过法律规定。R超市有限公司主张不予支付上述医疗保险待遇损失、丧葬补助金与遗属抚恤金,缺乏事实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终审判决】

R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R超市有限公司负

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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