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各团购群出现很多未明码标价、不明示计量单位、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情况。在疫情防控期间,若经营者趁机涨价,是否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责任?或者更有甚者构成非法经营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呢?
第一:哄抬价格的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之规定,对哄抬价格、推动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违法行为,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哄抬价格的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非法经营罪的入刑标准
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其保护的法益是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秩序。非法经营的物品种类来确定不同的立案标准,总体来说疫情期间民生类物品除《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的特种物品(烟、盐、药品、出版物等)以外的普通物品立案标准为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即构成非法经营犯罪。
请各位经营者自觉增加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自律管理,做好民生物品的保供稳价工作,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