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升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公司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发布者:高升律师|时间:2018年07月09日|分类:刑事辩护 |6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承办律师:高升律师   

【案情简述】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2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A因故与被害人C发生矛盾,后被告人A纠集被告人B在天津市西青开发区微电子工业区xxxx公司EMS车间二楼楼道内持折叠刀将被害人C胸、腹部捅伤。后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C胸部损伤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腹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辩护方案】

高升律师出庭为故意伤害罪A某辩护。

辩护思路:

一、A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认罪和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从案件起因上看本案是发生是双方在单位车间争吵引起的,属于民间纠纷引发的伤害案件,且被告人具有一定过错。

三、被告人A及亲属对被害人C的各项损失进行了赔偿,开庭之前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A的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亲属的谅解。

四、被告人A是初犯、偶犯,案发后有救助被害人的行为,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裁判结果】

被告人A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于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如下:被告人A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律师点评】

在本案中,高升律师辩护从轻处罚理由成立,当事人获得轻判。

【法条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