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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女方擅自终止妊娠,男方是否能以侵犯其生育权要求损害赔偿?

发布者:蒲阳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婚姻家庭 |380人看过

问题解析


        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去哪里,夫妻双方各自都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实现。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妻子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此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这也是权利平等的体现。因此,婚后女方擅自终止妊娠,并不构成对男方生育权的侵犯,男方不能据此要求损害赔偿。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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