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三(男)与王丁(女)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2010年2月在洛阳市宜阳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共同在宜阳县城关镇居住,2011年8月张三外出打工,从此音讯全无,王丁通过各种方式寻找两年有余未果。2020年,王丁欲重新组建家庭,但由于一直未找到张三,无法解除婚姻关系,苦恼不已。
案情分析
本案中,张三外出打工后一直杳无音讯,王丁在无法与张三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可以选择直接向王丁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即宜阳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相关诉讼文书,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再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第二百一十七条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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