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阳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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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刑事辩护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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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通过律师有效辩护从轻量刑

发布者:蒲阳波律师|时间:2021年12月23日|分类:综合咨询 |144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豫0311刑初182号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付X,男,1988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住河南省新安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月5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姜XX,河南XX律师。

    被告人高X,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住洛阳市洛龙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2月16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4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XX、蒲阳波,河南天豫律师事务所律师,受洛阳市洛龙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李X,男,1980年5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河南省伊川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24日经本院决定,同日由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杨XX、徐XX,河南XX律师。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诉刑诉〔2017〕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高X、李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付X及其辩护人姜XX,被告人高X及其辩护人杨XX、蒲阳波,被告人李X及其辩护人杨XX、徐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高X、付X、李X、张X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租用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XX三期住宅18栋1单元101室,利用计算机在网络平台上以博彩的名义开设赌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账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被告人高X在101在线平台注册choudan666账号后至2016年11月15日合伙前共发展代理客户11人,一般客户39人,返现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付X、李X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单XX,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拉拢人员参赌分别返现获利6800、192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付X、高X、李X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付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希望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付X、李X发展下级代理商没有事实和证据证明。2.被告人付X属从犯,情节轻微,涉案资金不大,认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应依法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高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无异议,称其法律意识不强,直到被抓才知道是违法的,以后遵纪守法。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高X具有以下从轻情节:1.付X是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的运营、给员工发工资等。而被告人高X只是普通员工,在网上通过QQ等方式聊天拉客户,其发展客户的数量只能算是工作期间业务较多,而不能因此就将高X定性为主犯。2.被告人高X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情节。3.被告人高X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认识自己的行为和由此导致的法律后果,其到案后能充分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深刻反省自身的错误之处。4.被告人高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无再犯可能。综上,请法庭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被告人高X从轻处罚,给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李X对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无异议,表示认罪。称其与家人主动去派出所自首,希望从轻处罚,以后坚决不干违法的事情。

    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不持异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帐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人民币”与事实不符。(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付X、李X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XX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与事实不符。(三)被告人李X具有从轻情节:1.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应当减轻处罚。2.李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3.被告人李X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其到案后真诚悔罪,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上,请合议庭对被告人李X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付X、高X、李X、张XX(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租用洛阳市洛龙区宝龙城XX三期住宅18栋1单元101室,利用计算机在网络平台上以博彩的名义开设赌场。自2016年11月15日起,共同使用的代理账号choudan666发展下级代理2人,发展一般参赌人员88人,共同非法获利一万余元。被告人高X在101在线平台注册choudan666账号后至2016年11月15日合伙前共发展代理客户11人,一般客户39人,返现获利1.2万余元;被告人付X、李X于2016年8月下旬起至2016年11月份,在洛阳市西工区升龙广场E区2单XX,通过101在线平台发展代理客户,拉拢人员参赌分别返现获利6800元、1927元。

    另查明:2017年3月7日,被告人李X在亲属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付X、高X、李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张XX的供述,证人杜XX、宋X、李X、于X、王X、邓某、杨X、孙某、解某、巴X、郭X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房屋租赁合同、计算机文档数据情况、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个人客户资料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付X、高X、李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付X、高X、李X开设赌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人付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X系从犯等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付X、高X、李X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建议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高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高X具有坦白等从轻情节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X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X具有自首、初犯等从轻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李X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系初犯,故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X从轻处罚。但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李X适用缓刑的意见,因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5日起至2017年7月4日止。)

    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

    三、被告人李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

    四、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十台、交换机一台,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XX

    审 判 员  张XX

    人民陪审员  倪XX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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