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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X与李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蒲阳波律师|时间:2021年03月23日|分类:债权债务 |24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谢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1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2日被告以经营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约定借款期限18个月,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月利率20‰。如被告未按时还款,原告因诉讼支出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后被告仅支付了利息,本金至今未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李X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2日谢X(甲方)与李X(乙方)签订“借款合同”写明:乙方因经营所需向甲方借款陆拾万元,期限18个月(自2018年11月2日至2020年5月2日止),月息20‰从甲方交付款项之日计至乙方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乙方以其指定的XXX工商银行卡号为收款账号。借款期满后一次性足额还本付息。同日,李X又在“借据”上写明:如不能按时还本付息,需承担出借人为追偿借款所产生的律师费用等。谢X于当日分两笔向XXX转款60万元。李X支付利息至2020年6月6日,此后未再还本付息。

本院认为,李X应当偿还借谢X的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谢X主张的律师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X应当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给谢X借款本金600000元及自2020年6月7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谢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谢X负担145元,李X负担4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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