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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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怎么办?

发布者:张艳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行政复议 |2168人看过

 

不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对于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法院申请纠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因此,正确的救济途径应该是向法院提出申请进行纠正。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一条 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纠正:

(一)不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二)记载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准确的;

(三)失信信息应予删除的。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

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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